为推进我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培育战略新兴产业,优化产业结构。根据《杭州市科技型初创企业培育工程实施意见(2018-2020)》(杭科高〔2018〕4号、杭财教会〔2018〕1号)文件精神,为实施好培育工程,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资助对象
2018年至2020年期间,经省科技厅认定的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和经市科委认定的杭州市级科技型初创企业培育工程入库企业。
二、经费分配
根据市科委、市财政局关于市科技型初创企业培育工程创业资助经费分配的有关要求,我区采取如下分配办法:
1、对当期新认定的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1万元奖励。
2、对列入当期市科技型初创企业培育工程入库企业给予每家5万元创业资助后,剩余部分再实施研发经费补助。
3、实施研发经费补助部分,以立项当年企业研发投入为依据,具体资助比例(不超过30%)根据当年研发投入总额和经费额度确定,单个企业资助总额(包括首笔5万元)不超过50万元。企业应根据《杭州市财政扶持企业项目专项审计报告指导意见(试行)》(杭财企〔2010〕897号)要求,提供认定当年度研发经费专项审计报告(需专业审计机构提供),未及时提供专项审计报告的,视为自动放弃资助经费申请。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对年度企业研发经费情况进行审核,按照核算标准分配单个企业资助经费。
三、组织管理
1、专款专用:企业收到资助经费后,按照科技项目经费使用开支范围进行财务核算,接受相关职能部门的考核和审计。
2、培育管理:在培育期内按照要求上报各类报表,协助市科委对企业定期进行考核。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具体由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杭州市西湖区科学技术局 杭州市西湖区财政局
2019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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