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企业商号管理和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浙江省知名商号认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2018年度浙江省知名商号认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凡2014年6月30日前已登记使用该商号,且符合《规定》《办法》规定条件的企业均可申请新认定省知名商号。2013年1月14日认定的“建安”等141件商号有效期将于明年初届满,今年可申请延续认定。
二、申报材料
申请新认定省知名商号的企业应填写《浙江省知名商号认定申请书》,依据《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提交材料,申请延续认定的企业应填写《浙江省知名商号延续申请书》,向工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办法》第六条3—9项规定的材料。申报材料的具体要求按照浙工商企〔2008〕7号文件执行。
三、申报程序
(一)企业可以通过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门户网(http://www.zjaic.gov.cn)下载(或到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领取)并填写申请书,按要求向登记机关提交申报材料。省局登记的企业可直接向省局提出申请(住所在杭州地区以外的股份有限公司向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
(二)各市局应当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和核实。材料不完备或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退回;材料完备且符合条件的,由市局汇总并填写《2018年度浙江省知名商号认定申报汇总表》《2018年度浙江省知名商号延续申报汇总表》。对未申请延续认定的省知名商号,对照2013年1月14日新认定的名单,填写《未申请延续的浙江省知名商号名单》。上述材料请于2018年8月31日前报送省局(书式汇总表与电子稿一并报送)。
(三)省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和核实。申请新认定省知名商号的企业如材料完备且符合条件的,按照《办法》的要求提交浙江省知名商号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充分认识开展省知名商号认定工作是进一步发挥工商职能,服务企业转型升级和提升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要通过政策宣传、上门走访、服务指导等方式,帮助企业申报知名商号,确保知名商号认定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二)严格条件,认真审核材料。各地要严格按照《规定》《办法》,掌握好认定条件、提交材料、申报程序等方面的具体要求,认真审查申请材料,依法履行有关程序,切实把好审核关,真正把符合条件的企业推荐上来。对申请新认定省知名商号的企业,要把握好申报知名商号的企业必须具有“其他企业的商号与其商号相同或者近似,已经引起公众误认、误解,并可能损害其利益”的情形。
(三)通知到位,有序组织延续申报。对本年度需延续认定的141件省知名商号,要对照企业名单逐个梳理并通知,积极鼓励企业延续申报,做好指导工作。企业发生迁移的,应当由原登记机关告知调整后的登记机关,由后者通知企业。企业因各种原因不申报延续认定的,要填写《未申报延续的浙江省知名商号名单》并说明理由。
(四)贯彻措施,依法保护知名商号。各地要进一步加强企业名称库的建设,严格按照《规定》《办法》的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录入企业商号和知名商号相关信息,认真落实知名商号保护措施,切实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