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浙江行动纲要》(浙政发〔2015〕51号)、《发展服务型制造专项行动指南》(工信部联产业〔2016〕231号)和《关于印发〈工业电子商务发展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工信部软件〔2017〕227号)文件精神,按照《关于加快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生产性服务业和服务型制造发展的行动方案》(浙经信服务〔2019〕117号)的要求,在总结前两批服务型制造示范创建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继续开展第三批服务型制造示范创建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第三批服务型制造示范创建包括示范企业、示范项目和示范平台三个类别。其中,示范项目继续聚焦供应链管理、产品全生命周期管理、总集成总承包服务和信息增值服务四个方向之一,示范企业可包括上述一个或多个方向,也可包括上述以外、服务型制造特征明显的其它方向,示范平台包括工业电子商务平台、面向行业的专业服务平台和面向区域的综合服务平台。
二、示范企业(项目、平台)申报条件
(一)共性条件
1.申报主体应在浙江省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营和财务状况良好。
2.申报主体应具备服务型制造特征,符合“服务型制造示范创建基本条件”(见附件1)明确的方向与要求。
3.申报主体在近两年内(2017年1月1日以后)未发生重大质量、环保、安全或信用事故,没有违法行为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审查的情况。
(二)专项条件
1.示范企业应为具有鲜明转型特点的制造业企业。在本行业或细分领域内,其生产技术与工艺、服务能力与水平等应具有一定优势地位。企业能够围绕核心制造能力开展模式创新并形成竞争力,在战略规划、管理运营、模式创新、信息网络平台建设、服务绩效、生产服务类人才培养等方面取得一定成果。
2.示范项目应为围绕提升核心制造能力开展的项目,且已投入运营。申报主体须为制造业企业,可以是委托开展项目的甲方,也可以是对外提供服务的乙方。项目在降低企业生产成本、提升经营效率和市场占有率等方面实现了预期目标。项目实施后申报主体的服务型制造特征更加明显,核心能力更加突出,市场地位得到加强。
3.示范平台应为从制造业企业衍生出的服务平台或第三方专业服务平台,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行业组织等服务机构,截至申报日正式投入运营时间须满两年。平台(机构)应提供研发设计、采购销售、工业技术、人才、融资、知识产权等专业服务,并在服务体系建设、服务能力提升、服务模式等方面有所创新,能够有效提升制造效率和能力,有效降低企业间交易成本和合作风险。
三、程序及要求
1.各市、县(市、区)经信部门按照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原则负责组织本地区示范企业(项目、平台)推荐工作。
2.各申报主体应按“服务型制造示范创建申报书”(见附件2)要求填写申报表,编写申报书并提供随附材料,上报企业所在县(市、区)经信部门,各县(市、区)经信部门初审后报各设区市经信局。省属企业可直接报省经信厅。
3.各设区市经信局负责辖区内申报材料的审核并汇总,填写“服务型制造示范推荐汇总表”(见附件3),于2019年10月15日前以文件形式报省经信厅、汇总表作为文件附件上报,各类申报书和随附材料按申报主体单独装订(一式1份),同时报送电子版。
我厅将根据各地申报材料,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按照好中选优、特色优先原则,择优选出一批作为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项目、平台)。
四、其他
文件、附件及表格可在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官方网站(http://www.zjjxw.gov.cn/)“文件通知”栏下载。
上报材料请邮寄至杭州市体育场路479号;邮编:310007;联系人:陆一鸣,李巧丽;联系电话:0571-87058143,87055246;邮箱:fwyc@zjjxw.gov.cn。
附件:1.服务型制造示范创建基本条件
2.服务型制造示范创建申报书
3.服务型制造示范推荐汇总表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019年9月9日
附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