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促进区域科技创新能级跃升,特制定《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的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全社会广泛征集意见。相关意见、建议请于2026年7月5日前通过信函、电话等方式反馈至滨江区科技局。
公示时间:2026年6月5日至2026年7月5日
联系人:刘先生
联系电话:0571-89521301
联系地址:滨江区江南大道328-1号,邮编310051
附件: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的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区科技局
2026年6月5日
附件
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的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关于发展新质生产力加快建设世界领先科技园区的若干政策意见》(杭高新〔2024〕16号)等政策意见,激发企业创新投入内在动力,制定本办法。
一、支持对象
本办法支持对象是指在区内依法登记注册、纳税,并经市级以上科技部门等认定有效的各类科技型企业(经市级以上科技部门等认定有效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杭州市“种子”企业、杭州市“好苗子”企业、杭州市“新雏鹰”企业,统称“科技型企业”)。
二、支持范围
企业研发费用是指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企业研发费用由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归集。国家如有新的修订政策依据,以国家最新规定执行。
三、支持方式
企业研发费用投入财政补助采取事后补助方式,获得财政补助的企业研发费用投入为企业自有资金投入部分,不包含各级财政性资金。计算财政补助的企业研发费用投入额,以企业纳税申报表或经符合资质要求的机构出具的加计扣除专项审计报告中研发费用投入金额为依据。
获得研发费用投入财政补助的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经营满2个完整会计年度以上,企业自主创新活跃,研发项目管理规范,财务核算健全,按规定范围列支、归集研发费用并单独建账。
(二)企业运行正常,且企业未列入严重失信名单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四、支持标准
(一)对当年研发费用较上年增量达1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照新增额5%给予支持,单个企业最高补助200万元;对当年研发费用较上年增量达100万元、且建有省级以上研发机构的企业,按照新增额5%给予支持,单个企业最高补助300万元;对当年研发费用较上年增量达100万元以上、且研发强度达到或超过20%的企业,按新增额的10%给予支持,单个企业最高补助300万元。
(二)对研发费用年度总量达100万元、年度研发强度达10%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按研发费用总额的5%给予支持,单个企业最高补助10万元。
(三)支持链主企业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年度研发费用总额达到或超过10亿元的,按不超过新增额的30%给予支持,经审核单个企业最高补助5000万元。
(四)支持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对按照创新券申领操作指南进行技术合同登记的企业,技术合同交易额10万元以上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合同额的30%给予补助,其他科技型企业按照合同额的20%给予支持,单个企业最高补助50万元。
(五)对研发费用年度总量达1亿元且实现正增长的企业,按不超过一年期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月均利率的50%予以贴息资助,每家企业年贴息额度最高50万元。
五、申报流程
(一)企业自主申报。在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和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基础上,企业自主申报并承诺。符合同一类别多个支持标准的,企业需自主选择一个标准申报,不叠加或重复申领。
(二)提出支持方案。区科技局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按财政补助资金测算,制定年度企业研发投入支持执行方案。
(三)征求意见。区相关部门对方案进行复核。
(四)下达支持计划及资金。复核通过的支持方案,按程序决策,由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局下达补助资金。
六、附则
企业应当履行科研诚信管理的主体责任。对企业(包括企业负责人)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等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后,依法依规追缴补助资金,记录科研诚信档案。
本办法自2026年 月 日起施行,具体由区科技局牵头实施。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如与区各级其他同类政策存在重叠、交叉、不一致的,按照“从优、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