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商务局、省级企业:
为贯彻落实主动扩大进口战略,根据《浙江省商务厅等9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和重点进口平台创建办法的通知》(浙商务联发〔2020〕75号)(简称《创建办法》)文件要求,现就申报第三批浙江省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简称“省级进口示范区”)和省重点进口平台创建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一)省级进口示范区的创建对象
1.符合创建要求的县(市、区)政府。由当地商务部门牵头提出申请,经县(市、区)政府同意和设区市商务局推荐后上报省商务厅。
2.符合创建要求的开发区(园区)、综合保税区。由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设区市商务局推荐后上报省商务厅。
(二)省重点进口平台的创建对象
符合创建要求的进口交易平台、进口展贸平台、进口供应链平台以及进口促进服务平台,向所在地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设区市商务局统一推荐后上报省商务厅。
省级企业可直接向省商务厅提出申请。
二、申报材料
(一)总体要求
1.省级进口示范区、省重点进口平台的申报材料应独立装订成册,使用普通A4纸打印。
2.省级进口示范区应有进口平台作为支撑。符合省重点进口平台创建条件的平台,可同时纳入省重点进口平台创建对象。相关平台按照省重点进口平台申报材料的要求编写,独立成册。
(二)省级进口示范区申报材料
1.设区市商务局推荐请示件。
2.主体材料
(1)进口示范区申报对象上报设区市商务局的请示。
(2)《浙江省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申报表》(附件1)。
(3)各进口示范区按《创建办法》第十四条(二)、(四)的要求撰写相关材料,附上有关文件复印件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进口示范区内拟创建省重点进口平台的平台,按《创建办法》第十四条(三)的要求撰写申报材料,每个平台独立成册。
(二)省重点进口平台申报材料
1.设区市商务局推荐请示件。
2.《浙江省重点进口平台创建对象汇总表》(附件3)。
3.主体材料
(1)各县(市、区)上报设区市商务局的请示。
(2)《浙江省重点进口平台创建申请表》(附件2)。
(3)各进口平台按《创建办法》第十五条要求撰写平台相关材料,附上有关文件复印件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省级企业参照以上方式报送。
三、工作程序
(一)各设区市商务局要及时组织辖区内县(市、区)商务部门、开发区(园区)、综合保税区、有关单位和企业开展申报工作。
(二)每个示范区、每个重点进口平台需提供纸制版材料一式4份,并提供一套完整的电子版。
各设区市商务局、省级企业于6月30日前将汇总申报材料的纸质版和电子版报送省商务厅。
(三)省商务厅召集相关部门或专家,按照《创建办法》确定的相关条件对材料进行审核,择优认定省级进口示范区和省重点进口平台。原则上本次认定省重点进口平台数不超过20个。
各级商务部门要高度重视省级进口示范区和省重点进口平台的申报工作,进一步加强进口载体建设,择优推荐省级进口示范区和省重点进口平台,积极推动进口高质量发展。
联系人:曾王栋、楼滨
联系电话:0571-87051310、87050830
电子邮箱:250446996@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