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市、县(市、区)经信局:
为深入推进“浙江制造”品牌建设,根据《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先进制造业集群品牌培育工作方案的通知》(浙经信产业〔2025〕289号)要求,组织开展首批浙江省先进制造业集群品牌培育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PART 01
申报对象
围绕“415X”先进制造业集群,重点面向国家先进制造业集群承载区,省级特色产业集群核心区(协同区)、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等重点区域,以及制造业占主导、产业集聚度高、品牌基础良好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其他产业集聚区。
PART 02
申报条件
先进制造业集群品牌原则上名称采用“产地名+产品名”形式,已获得地理标志产品认定、地理标志商标注册,或以普通商标注册的区域品牌,其品牌名称可沿用原名称。在产业体系、品牌体系、生态体系方面具备较好的基础,集群内行业组织和骨干企业有参与品牌建设的积极性。
PART 03
申报程序
(一)申报主体参照《浙江省先进制造业集群品牌培育工作方案》,于11月17日前编制完成《浙江省先进制造业集群品牌培育申报书》,一式三份加盖公章后,报送至所在地经信部门。
(二)各市经信局汇总辖区内申报材料后,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审查申报材料,出具推荐意见,于11月25日前形成浙江省先进制造业集群品牌推荐汇总表,并将两份纸质申报材料和电子版申报材料一并报省经信厅产业升级与品牌建设处。
(三)省经信厅会同省市场监管局按程序组织评审并确定首批先进制造业集群品牌培育名单。
PART 04
工作要求
(一)请各级经信部门会同市场监管部门积极组织本地区相关主体开展申报,加强指导服务,严格做好申报材料审核等工作。
(二)各申报单位要实事求是提交申报材料,确保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