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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湖区】关于开展2025年度首版次软件产品申报工作的通知 杭州正策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21日 13:11

日期:2025/10/22 10:19:16    阅读: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科技计划监督工作,提高科技计划实施绩效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我局起草了《杭州市科技计划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5年10月14日至2025年11月14日。期间如有意见建议,请于11月14日18:00前以书面形式(以单位名义反馈的请加盖公章)反馈至我局。 
 杭州市科学技术局 2025年10月14日 
 
 杭州市科技计划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PART 0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加强和规范我市科技计划监督工作,提高科技计划实施绩效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浙江省科技计划监督评估办法(试行)》(浙委科办发〔2024〕6号)、市有关项目资金管理规定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总体思路。 杭州市科技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建立全过程嵌入式的监督机制,对科技计划与任务实施中相关责任主体的行为规范、履职尽责情况、工作纪律等进行监督,强化科技计划执行和资金使用效能。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指的市科技计划包括市重大科技计划、市基础研究计划、企业培育与能力建设计划、创新载体与平台建设计划等。 第四条 主要原则。 科技监督管理遵循“权责对等、科学规范、公开透明、放管服结合”的原则,坚持重点监督和日常监督相结合、内部管理和外部监督相结合、专项检查和随机抽查相结合,尊重科研规律,实施分类监督。    
  PART 02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市科技局职责。 市科技局是科技计划监督工作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制定监督管理制度规范,统筹协调监督管理工作;
    (二)制定科技计划监督年度计划,组织开展监督、内部审计、绩效评估和评价;
    (三)负责建设和管理科技计划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实现项目全流程在线监督、全过程留痕、全程可追溯;
    (四)负责对重大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督促整改落实。 第六条 主管单位职责。 主管单位(包括区、县(市)科技局、市级有关部门等)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对所推荐或归口管理的计划开展日常监督和过程管理;
    (二)协同开展计划任务实施情况的现场监督检查;
    (三)汇总和报送计划任务实施情况报告,督促承担单位按期完成规定任务、规范使用项目经费;
    (四)参与或受委托组织科技计划任务绩效评估和评价;
    (五)对承担单位提交的验收材料进行初步审核。 第七条 承担单位职责。承担单位是实施和监督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主要职责包括:
    (一)加强内部管理,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和经费使用制度;
    (二)保障计划任务资金的合法性、安全性和绩效性,按规定及时报告项目重大进展、重大成果及可能影响项目实施的重大变化事项;
    (三)按要求履行市科技局、主管单位组织开展的监督检查、验收评价和绩效评价等工作义务;
    (四)按规定执行管理和监管部门做出的处理决定,及时完成整改。 第八条 专业机构职责。 受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可对科技计划任务组织实施、资金使用等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绩效评估和具体事务性工作,并对委托单位负责。 第九条 专家职责。 受市科技局或主管单位聘请,专家应参与科技计划监督检查、验收评价等工作,独立、客观、公正地提供个人专业评审或咨询意见,对签署的意见承担责任,并严格遵守回避、保密和廉洁纪律。    
  PART 03          第三章 监督实施               
  第十条 监督内容。计划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计划任务承担单位法人责任制落实情况、内部管理制度建设与执行情况;
    (二)计划任务实施进展、阶段性目标和考核指标完成、标志性成果产出、成果转化应用和产业化等情况;
    (三)计划任务经费的管理使用情况,包括资金拨付、支出合规性、预算执行进度等;
    (四)计划任务负责人、科研人员在项目申报、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中的履职尽责情况;
    (五)计划管理各级部门、管理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管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
    (六)咨询评审专家、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在项目评审、咨询、验收等工作中的履职尽责情况;
    (七)任务变更调整、延期、终止、撤销等程序的合规性;
    (八)任务验收工作的规范性、验收结论的客观公正性;
    (九)任务执行中遵守科研诚信、科技伦理和科研安全规范的情况。 (十)其他。 第十一条 监督方式。 市科技局制定年度计划监督工作方案,明确监督和评估的任务、时间、方式和要求。可采取以下方式:
    (一)随机抽查。 适用于按一定比例随机抽取市科技计划具体任务,对抽取任务的组织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二)专项检查。 适用于对计划任务承担单位的项目组织管理责任落实、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执行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等情况的检查。
    (三)绩效评估(评价)。 适用于对市级各类科技计划任务的目标定位、组织管理、实施进展、资金使用、成果产出、效果和影响等情况的综合评估评价。
    (四)现场监督。 适用于重大项目的专家评审(网评除外)、项目验收,以及其他需要现场监督的科技创新活动。 (五)中期检查与‘里程碑’节点考核。 对实施周期较长的项目,在关键节点进行考核,对项目能否完成预定任务目标、产出重大成果等进行研判。
    (六)专项审计。 通过内部审计方式,对市科技计划组织实施、贯彻落实重大科技创新政策、财政科技资金使用和绩效情况开展审计调查。
    (七)验收监督。 对项目验收过程、验收结论等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 关键环节监督。 加强对科技咨询专家履职的独立性、客观性、公正性以及廉洁自律、保密制度和回避规则等执行情况的监督;对于项目评审专家遴选和使用、项目申报指南编制、项目评审论证、项目管理专业机构遴选和委托、项目验收等社会关注度高、风险性较强的环节,强化监督约束机制建设,有效管控风险。 第十三条 监督频率。市科技局加强计划监督检查工作统筹,避免在同一年度对同一任务重复检查、多头检查,最大限度减少对正常科研活动的影响。除针对重大风险、投诉举报或特定事项开展的专项检查外,对于遵守任务书(合同、协议等)约定义务的单位所承担任务,执行期内现场监督检查原则上不超过一次,并应当在立项满一年后进行。对于信用记录差、违反任务书(合同、协议等)约定义务的任务,加大监督检查频次。 第十四条 专业机构参与。 必要时,鼓励和支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具备条件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科技计划的监督、评估和审计工作。 第十五条 数字信息技术。市科技局建设杭州科技大脑数字管理平台,建立健全项目申报、受理、评审、立项、实施、验收等全链条管理、全过程留痕、全程可追溯体系,利用大数据技术对项目关键数据进行动态监测和智能预警,提升主动发现和风险预警能力。并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项目信息(涉密项目除外)。 第十六条 公众参与。 建立公众参与监督机制,受理投诉举报,按规定受理、登记、分类处理和有效反馈。投诉举报事项不在权限范围内的,应按有关规定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PART 04       第四章 结果应用与处理   
        
 第十七条 结果反馈与应用。 建立科技监督管理结果反馈和综合运用机制,监督检查结束后,及时形成监督检查或评估(评价)报告,提出检查意见或整改要求,按程序报批后及时反馈相关单位。对监督结果和整改意见有异议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申请复核和申诉。监督检查结果作为经费拨付、调整、后续支持、推荐申报上级项目、单位及个人绩效评价、科研诚信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违规行为处理。对监督检查中发现违规行为的,依据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处理:
    (一)任务承担单位在相关科技活动中出现不配合监督检查工作或违规等行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等处理;对造成严重后果和影响的,予以暂停项目拨款、终止项目、撤销项目、收回项目结余资金、追回已拨资金、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申报市级各类科技计划任务和申请市级各类科技资金支持的资格。对于因非正当理由致使任务撤销或终止的,按规定对任务承担单位予以严肃处理。
    (二)任务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存在违规行为的,参照前款规定处理,并纳入个人科研诚信记录。
    (三)对第三方服务机构存在弄虚作假、以权谋私、隐瞒真相、同任务承担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的,取消其3~5年参与科技计划任务及经费的评审、评估、绩效评价和审计资格。
    (四)对存在违规行为的专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期限整改、通报批评、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咨询评审和监督资格等处理。
    (五)上述违规失信行为处理结果,纳入本市科研诚信记录。
    (六)对市科技局等任务管理单位及有关工作人员违反科技计划任务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纪检监察部门有关规定处理。
    (七)涉嫌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整改落实。 相关单位或个人在收到书面监督检查意见或整改通知后,应及时研究提出整改措施以及对违规行为的处理意见,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并书面报告整改情况、违规行为处理情况。市科技局适时牵头开展“回头看”,对拒不整改、整改不力或处理违规行为不到位的单位或个人,依规依纪追究相应责任,并可采取约谈负责人、暂停其新项目申报资格、核减其归口管理单位项目申报名额等措施。 第二十条 容错免责。 尊重科研创新规律,建立健全容错免责机制。对于符合战略决策方向、符合科学决策程序、没有谋取个人私利、主动担当作为或实施自主创新等情况的主责单位及人员,出现偏差失误时可以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处理。对于因不可抗因素或高风险性出现科研失败或未达到预期目标,但任务实施单位和科研人员已勤勉尽责、未谋私利的,给予尽职免责。建立健全容错免责认定程序和标准。    
   PART 05       第五章 监督纪律   
        
 第二十一条 监督检查人员应坚持原则、秉公履职,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严守廉洁纪律。工作中须遵守监督纪律和保密规定,严禁违规泄露或擅自使用科技计划任务相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主责单位、第三方服务机构应当主动配合监督检查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阻挠或干扰检查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二十三条 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重大风险或突出问题,须及时向上级部门请示报告,确保问题得到妥善处置。    
   PART 06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试运行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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