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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里通知】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全力推进新型工业化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日期:2025/1/9 9:01:19    阅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芹阳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关于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 全力推进新型工业化的若干政策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12月31日(此件公开发布)关于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全力推进新型工业化的若干政策意见为深入贯彻县第十五次党代会决策部署,坚定不移推进“生态立县、产业兴县、创新强县”发展战略,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全力推进新型工业化,特制定本意见。一、鼓励企业做强做大县域内工业企业被认定为月度、年度新增(首次)重点企业的,分别一次性奖励企业20万元、10万元。二、加大项目招引力度1.加大项目投资补助。投资项目核定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建、装修等建设工程相关费用)5000万元以上或事关全县产业发展的,按协议执行。2.国资厂房租金补助。新办制造业企业租赁国资厂房并与属地签订入园协议的,给予三年的租金补助政策(签订入园协议次年为第一年):第一年工业产值达到2000万元且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3000万元、4000万元的,分别给予80%、90%、100%的租金补助;第二年工业产值和营业收入均达到2000万元,且每平方米营业收入达到0.5万元、0.75万元、1万元的,分别给予60%、70%、80%的租金补助;第三年工业产值和营业收入均达到2000万元,且每平方米营业收入达到0.5万元、0.75万元、1万元的,分别给予50%、60%、70%的租金补助。3.鼓励亩均效益提升。新办制造业企业通过决策咨询且登记注册成立起3年内被认定为重点企业,第一年(自认定年度次年为第一年)至第五年亩均效益超过15万元(含)、20万元(含)、25万元(含)、30万元(含)、40万元(含),且当年效益达到100万元(含)以上的,分别给予每亩1万元、1.5万元、2万元、2.5万元、3万元奖励(化工园区内企业亩均效益标准上浮30%)。此条款与国资厂房租金补助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三、鼓励企业技术改造每年财政安排500万元资金支持技改项目。重点企业在县经信部门备案或核准的实施期限内完成投资,技改项目核定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建、装修等建设工程相关费用)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按核定额的3%(特殊类别企业提高至5%)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当年符合条件的奖补总额超过财政预算安排的同比例下降。技改项目核定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建、装修等建设工程相关费用)10亿元及以上的,单个项目给予5000万元补助,不纳入本文件预算动态调整范围,不受500万元预算安排限制。四、鼓励企业进行智能化改造每年财政安排500万元资金支持智能化改造项目。重点企业在县经信部门备案的智能化改造项目,其新增软件实际投资额达到20万元以上的,软件投资部分单独按3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80万元。县经信部门重点推进的细分行业重点企业智能化改造项目,新增软件实际投资额达20万元以上的,软件投资部分单独按5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当年符合条件的奖补总额超过财政预算安排的同比例下降。五、鼓励企业向上争取资金对成功列入上级竞争性项目的,与县级扶持政策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项目通过验收后,按上级补助金额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六、鼓励企业“专精特新”发展新评为国家级重点“小巨人”的,给予100万元奖励;新评为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的,给予50万元奖励,通过复评的,给予10万元奖励;新评为省级“隐形冠军”、专精特新的,给予20万元奖励;新认定为国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项目)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新获得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的,给予每件0.1万元奖励,获得数据知识产权许可的,给予被许可方每件0.1万元奖励,每年度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万元。七、支持绿色智能体系建设评为省级“未来工厂”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首次评为省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评为国家、省级绿色低碳园区(绿色低碳工厂)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通过国家级、省级清洁生产或节水型企业认定的,分别给予2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加快推进全域“无废城市”建设,对建筑垃圾资源化综合利用、再生资源回收的,给予政策支持。八、推进品牌标准化建设每年财政安排150万元资金支持品牌标准化建设。获得浙江省政府质量奖的,给予30万元奖励;获得浙江省政府质量管理创新奖的,给予20万元奖励。列入省制造精品(制造新品)项目的,每项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首次获得“浙江制造”品牌认证的,给予20万元奖励,对新增证书给予每张5万元奖励,每家企业累计享受不超过5件(含首次)。主导(即第一起草单位)制定或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浙江制造”团体标准、省地方标准)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参与制定或修订并出台上述标准的,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3万元奖励。评定为“浙江标准”的,每项标准给予10万元补助。当年符合条件的奖补总额超过财政预算安排的同比例下降。九、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每年财政安排500万元资金(每年度根据上级要求调整额度)支持重点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当年研发投入15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超出部分2%的奖励;对当年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3%以上且较上一年度的增量部分金额再给予3%的奖励,当年研发投入占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当年符合条件的奖补总额超过财政预算安排的同比例下降。十、加强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新认定为省级企业研究院、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市级工程技术研发中心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5万元补助;首次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重点企业30万元奖励、其他企业20万元奖励,重新认定的给予10万元奖励;新认定为省科技小巨人企业、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分别给予20万元、2万元奖励;新认定为省级创新联合体、省科技领军企业、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省级重点实验室的,给予50万元奖励。十一、推进科技联动协同创新鼓励企业和创业者使用创新券购买创新创业服务,每个科技创新券使用单位全年科技服务费用支出小于5000元(含)的部分全额抵用,5000元以上部分可抵用20%(每家每年科技创新券抵用额度最高不超过5万元)。十二、附则1.本《意见》中第六、十、十一条相关奖励补助适用对象包括但不局限于工业企业。企业同一项目符合多项扶持政策条件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2.工业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为C类的,奖励补助减半享受。3.企业具有以下情形(事件)的,实行“一票否决”,不予享受相关政策:①兑现阶段属于低效企业或亩均效益综合评价为D类的;②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或当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③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且情节严重的;④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⑤因欠薪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恶性事件及发生重大欠薪事件被查处的。4.重点企业统计申报中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重超过1.5%(含)或研发投入超过600万元(含)的,给予全额享受;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未达到0.5%且研发投入未达到300万元的,实行“一票否决”;其他情况实行减半享受。新认定的重点企业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在0.5%(含)以上的全额享受,未达到0.5%的减半享受。5.企业存在欠税(含缓缴)情形的,暂缓兑现奖补资金,在接到政策兑现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后3个月内仍未缴清的,取消相应奖励补助资格。6.本《意见》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参照执行,涉及的奖补资金额度(有协议的除外)根据年度预算资金安排情况进行动态调整。核准或备案时间在2023年12月31日前的新建项目,在2025年6月30日前履约验收并上报,且核定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建、装修等建设工程相关费用)1000万元(含)以上的,按核定额5%(属于糖醇、有机硅产业、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制造业、纳入高新技术产业统计的企业提高至7%)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发生时间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的评定类、申报类项目(不含新建项目,技改项目以履约验收为准)参照原期间内有效的政策标准给予补助。原《开化县关于加快数字经济发展若干政策(试行)》(开政发〔2021〕16号)中已通过专家评审的智能化改造项目(需通过专家验收)及已申报的企业上云项目,参照原有政策标准给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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