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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生态环境专业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和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浙江省生态环境专业职称评审实施方案》通知

日期:2024/11/26 8:43:45    阅读:

各市、县(市、区)生态环境局(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有关单位:

现将《浙江省生态环境专业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和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浙江省生态环境专业职称评审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11月21日



浙江省生态环境专业工程师、高级工程师

和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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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0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客观、公正评价生态环境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推进生态环境专业职称评审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40 号)、《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4〕56号)、《浙江省职称评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浙人社发〔2020〕47 号)等规定,结合我省生态环境领域实际,制定本评价条件。


第二条 本评价条件适用于在我省从事生态环境监测与分析、工程与咨询、规划与管理等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监测与分析,是指生态环境监测和分析、核与辐射环境监测和分析、监测质量控制与质量体系运行、环境信息综合分析与评价、监测分析仪器设备操作、监测技术研究与仪器研发等监测技术工作。工程与咨询,是指生态环境保护工程技术研发、工程设计与施工、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理、环境认证、环境应用开发与信息化、环保设施运维等咨询技术工作。规划与管理,是指生态环境规划、环境政策和标准制定、环境管理技术研发、环境监察、环境应急等生态环境管理类技术工作。


第三条 按照本评价条件评审通过,并取得生态环境专业工程师、高级工程师、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表明其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是聘任生态环境专业工程师、高级工程师、正高级工程师职务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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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02

      第二章 申报基本条件      


第四条 申报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和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人员(以下简称申报人)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学术修养和敬业精神,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为我省生态环境保护事业发展服务。


第五条 申报人近 3 年年度考核应为合格或称职以上。


第六条 申报人应当按照浙江省生态环境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相关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习


第七条 事业单位需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经个人申报竞聘、单位考核推荐后逐级向相应的评审委员会申报。


第八条 申报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本科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后,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4年以上

(二)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后,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2年以上

(三)不具备第一项或第二项规定的学历和资历,但按本量化评价标准,其自评分达到规定分值,且由2名本专业高级专家举荐

(四)具有其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应现从事生态环境工程技术工作1年以上


第九条申报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后,担任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

(二)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后,担任工程师职务2年以上

(三)不具备第一项或第二项规定的学历和资历,但按本量化评价标准,其自评分达到规定分值,且由2名本专业正高级专家举荐

(四)具有工程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应现从事生态环境工程技术工作1年以上,担任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

(五)具有其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应先转评生态环境专业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转评后再申报,转评前后任职时间可累计。

(六)具有其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应现从事生态环境工程技术工作1年以上


第十条申报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后,担任高级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

(二)不具备第一项规定的学历和资历,但按本量化评价条件,其自评分达到规定分值,且由2名本专业正高级专家举荐

(三)具有工程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应现从事生态环境工程技术工作1年以上,担任高级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

(四)具有其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应先转评生态环境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转评后再申报,转评前后任职时间可累计。

(五)具有其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应现从事生态环境工程技术工作1年以上

由国家机关交流到企事业单位从事生态环境工程技术工作满1年的人员,

可以根据本人学历、资历、专业水平和工作业绩等申报相应职务任职资格。在国家机关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或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的时间可以计算为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时间。


第十二条 贯通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获得生态环境专业相关职业(工种)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3 年,可申报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获得生态环境专业相关职业(工种)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4 年,可申报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获得生态环境专业相关职业(工种)特级技师、首席技师职业技能等级,且目前仍在与申报职业工作相关的技术技能领域工作,可申报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

(一)世界技能大赛优胜奖获得者、省技术能手、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浙江工匠、省“百千万”高技能领军人才培养工程中入选的“拔尖技能人才”,可直接申报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

(二)世界技能大赛银牌和铜牌获得者、全国技术能手、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钱江技能大奖获得者、浙江杰出工匠、省“百千万”高技能领军人才培养工程入选的“杰出技能人才”,可直接申报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

(三)世界技能大赛金牌获得者、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高技能人才、新时代突出贡献浙派工匠、浙江大工匠,可直接申报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


第十三条具备以下条件申报人,经考核合格,可认定或初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一)具有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从事专业工作满3年,经考核合格,可初定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后学历或学位取得后从事专业工作须满 1 年)。

(二)具有博士学位,经考核合格,可初定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

(三)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出站人员,在站期间圆满完成研究课题并取得科研成果,现从事生态环境工程技术工作,可申报认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

(四)对列入国家和省高层次人才引才计划和培养计划的专业技术人才,可申报认定相应的高级职务任职资格。

(五)对组织选派的援藏、援疆、援青、援外、东西部协作人员符合相应条件,可申报认定相应的中级或高级职务任职资格。


第十四条 申报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取得下列标志性成果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推荐,经审议组审核确认后,可直接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

(一)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完成省(部)级重大科技项目(不含子课题的主持者),项目已通过验收。

(二)作为第一完成人主持编制1 项国家(行业)标准,或 3 项省(部)级以上标准,并颁布实施。

(三)获得国家级科技成果奖1 项;获得省(部)级科技成果一等奖 1 项(排名前 7),或二等奖1 项(排名前5),或三等奖 2 项(其中 1 项排名前 3);或国家级生态环境专业竞赛类个人奖项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第十五条 申报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取得下列标志性成果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推荐,经审议组审核确认后,可直接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

(一)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完成国家级重大科技项目(不含子课题的主持者),项目已通过验收。

(二)作为第一完成人主持编制1 项国际标准或2项国家(行业)以上标准,并颁布实施。

(三)获得国家级科技成果二等奖以上1 项;获得省(部)级科技成果一等奖 1 项(排名前5),或二等奖1 项(排名前3)。


第十六条 申报人所学专业与申报专业不一致或不相近的,视为不具备规定学历,但已取得所从事生态环境国家注册类资格证书的除外。申报人有一个以上学历(学位)与申报专业一致或相近的,其学历(学位)可按取得的最高学历(学位)认定。学历(学位)取得前后从事生态环境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工作年限可以累计。第十七条 对长期在山区海岛县等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申报人实行单列评审,同等条件下给予适当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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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03

       第三章 工程师资格评审条件       


第十八条 从事监测与分析的生态环境专业技术人员

(一)专业理论知识

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领域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能较熟练地运用本专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技术信息现状和发展趋势。

(二)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与能力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 7 项条件中的2 项(条件1为必备项)。

1.有从事生态环境监测与分析工作的经历和能力,具有解决中等技术问题的能力。

2.有参与环境评价、预警、监测质量控制与质量体系运行,参与大型环保监测、分析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的经历和能力。

3.有参与县(市、区)级以上生态环境科研项目研究的经历和能力。

4.有参与生态环境地方性法规、规章、县(市、区)级以上政府规范性文件起草的经历和能力。

5.有参与生态环境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编写的经历和能力。

6.有参与生态环境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新仪器的开发和推广应用的经历和能力。

7.相关执业资格证书获得者。

(三)专业技术工作业绩与成果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 8 项条件中的2项。

1.作为技术骨干参与环境监测、环境预警、监测技术与仪器开发、监测质量控制与质量体系运行、数据综合分析等工作,完成3项中等以上监测分析工作或完成3 项中等以上环境监测方案及报告的编制。

2.作为技术骨干参与 1 项设区市(厅)级以上或2项县(市、区)级以上生态环境科研项目的研究工作,并通过评审。

3.县(市、区)级科技成果三等奖以上技术完成人;或设区市(厅)级以上科技成果奖的技术完成人。

4.作为技术骨干参与生态环境地方性法规、规章、县(市、区)级以上政府规范性文件起草,并颁布实施。

5.作为技术骨干参与生态环境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编写,并颁布实施。

6.作为技术骨干参与生态环境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新仪器的开发和推广应用,并通过评审,取得实效。

7.获得从事专业相关的授权专利。

8.在省(部)级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上或省(部)级以上专业性学术会议上发表过论文,或出版过有一定学术水平的专著或译著。


第十九条 从事工程与咨询的生态环境专业技术人员

(一)专业理论知识

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领域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能较熟练地运用本专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技术信息现状和发展趋势。

(二)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与能力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 7 项条件中的2项(条件1为必备项)

1.有从事生态环境工程与咨询工作的经历和能力,具有解决较复杂技术问题的能力。

2.有参与中等以上工程项目或县(市、区)级以上工程项目设计、施工、运行、监理、技术管理;或参与县(市、区)级以上技术咨询项目等的经历和能力。

3.有参与县(市、区)级以上生态环境科研项目研究的经历和能力。

4.有参与生态环境地方性法规、规章、县(市、区)级以上政府规范性文件起草的经历和能力。

5.有参与生态环境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编写的经历和能力。

6.有参与生态环境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的开发和推广应用的经历和能力。

7.相关执业资格证书获得者。

(三)专业技术工作业绩与成果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8项条件中的2项

1.作为技术骨干参与 3 项中等以上工程项目或3 项县(市、区)级以上工程项目或 5 项一般以上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运行、监理、技术管理等工作,并通过项目验收;或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并完成省(部)级以上项目或3 项设区市(厅)级以上或 5 项县(市、区)级以上技术咨询等工作。

2.作为技术骨干参与 1 项设区市(厅)级以上或2项县(市、区)级以上生态环境科研项目的研究工作,并通过评审

3.县(市、区)级科技成果三等奖以上技术完成人;或设区市(厅)级以上科技成果奖的技术完成人。

4.作为技术骨干参与生态环境地方性法规、规章、县(市、区)级以上政府规范性文件起草,并颁布实施。

5.作为技术骨干参与生态环境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编写,并颁布实施。

6.作为技术骨干参与生态环境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的开发和推广应用,并通过评审,取得实效。

7.获得从事专业相关的授权专利。

8.在省(部)级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上或省(部)级以上专业性学术会议上发表过论文,或出版过有一定学术水平的专著或译著。


第二十条 从事规划与管理的生态环境专业技术人员

(一)专业理论知识

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领域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能较熟练地运用本专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技术信息现状和发展趋势。

(二)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与能力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7项条件中的2 项(条件1为必备项)

1.有从事生态环境规划与管理工作的经历和能力,具有解决较复杂问题的能力。

2.有参与中等应急监控、技术核查、调查研究等方案及报告编制的经历和能力;有参与县(市、区)级以上生态环境规划、技术规范、核查报告等编制的经历和能力。

3.有参与县(市、区)级以上生态环境科研项目研究的经历和能力。

4.有参与生态环境地方性法规、规章、县(市、区)级以上政府规范性文件起草的经历和能力。

5.有参与生态环境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编写的经历和能力。

6.有参与生态环境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的开发和推广应用的经历和能力。

7.相关执业资格证书获得者。

(三)专业技术工作业绩与成果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 8 项条件中的2项

1.作为技术骨干参与环境规划、政策标准、应急监控等工作,完成 5 项以上调查报告、环境规划、政策规范的编制,或完成2项县(市、区)级以上规划及技术规范的编制。

2.作为技术骨干参与 1 项设区市(厅)级以上或2项县(市、区)级以上生态环境科研项目的研究工作,并通过评审。

3.县(市、区)级科技成果三等奖以上技术完成人,设区市(厅)级以上科技成果奖的技术完成人。

4.作为技术骨干参与生态环境地方性法规、规章、县(市、区)级以上政府规范性文件起草,并颁布实施。

5.作为技术骨干参与生态环境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编写,并颁布实施。

6.作为技术骨干参与生态环境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的开发和推广应用,并通过评审,取得实效。

7.获得从事专业相关的授权专利。

8.在省(部)级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上或省(部)级以上专业性学术会议上发表过论文,或出版过有一定学术水平的专著或译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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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04

      第四章 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条件       


第二十一条 从事监测与分析的生态环境专业技术人员

(一)专业理论知识

全面系统地掌握本专业领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有关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具有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

(二)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与能力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7项条件中的2项(条件1为必备项)。

1.有指导硕士研究生或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学习并开展生态环境监测与分析的经历和能力,具有解决复杂技术问题的能力。

2.有主持复杂环境评价、预警的经历;或有主持大型环保监测、分析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能指导其他技术人员进行操作,并维护其正常运行的能力;有主持监测质量控制与质量体系运行的能力;或有担任环境监测分析质量保证负责人或授权签字人的经历。

3.有作为技术骨干参与省(部)级以上重点科研项目立项、方案设计、实施、技术报告编制的全过程经历;或有主持设区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研究的经历和能力,县(市、区)级工作人员须有主持县(市、区)级以上科研项目研究的经历。

4.有主持生态环境地方性法规、规章、设区市(厅)级以上政府规范性文件起草的经历和能力。

5.有主持生态环境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编写的经历和能力。

6.有主持生态环境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新仪器的开发和推广应用的经历和能力。

7.相关执业资格证书获得者。

(三)专业技术工作业绩与成果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8项条件中的2项。

1.作为主持者开展环境监测、环境预警、监测技术与仪器开发、监测质量控制与质量体系运行、数据综合分析等工作,完成 3 项复杂监测分析工作,或完成5 项中等以上监测分析工作,或完成 3 项复杂环境监测方案及报告的编制。

2.主持 1 项设区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或2 项县(市、区)级以上科研项目研究工作,并通过评审。

3.设区市(厅)级科技成果二等奖以上或县(市、区)级科技成果一等奖主要技术完成人。

4.生态环境地方性法规、规章、设区市(厅)级以上政府规范性文件的主要起草者,并颁布实施。

5.生态环境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主要编写者,并颁布实施。

6.主持生态环境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新仪器的开发和推广应用,相关成果通过评审并取得实效。

7.获得从事专业相关授权发明专利(前5)或2 项以上授权实用新型专利(前 2),并取得实际效益。

8.在省(部)级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上或省(部)级以上专业性学术会议上发表过论文,或出版过有较高学术水平的专著或译著。


第二十二条 从事工程与咨询的生态环境专业技术人员

(一)专业理论知识

全面系统地掌握本专业领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有关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具有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

(二)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与能力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7项条件中的2 项(条件1为必备项)

1.有指导硕士研究生或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学习并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工程与咨询工作的经历和能力,具有解决复杂工程技术问题的能力。

2.有主持复杂工程项目或设区市(厅)级以上重点工程项目方案设计、施工、运行、监理、管理的经历和能力;或有主持设区市(厅)级以上技术咨询项目等的经历。

3.有作为技术骨干参与省(部)级以上重点科研项目立项、方案设计、实施、技术报告编制的全过程经历;或有主持设区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研究的能力,县(市、区)级工作人员须有主持县(市、区)级以上科研项目研究的经历。

4.有主持生态环境地方性法规、规章、设区市(厅)级以上政府规范性文件起草的经历和能力。

5.有主持生态环境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编写的经历和能力。

6.有主持生态环境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的开发和推广应用的经历和能力。

7.相关执业资格证书获得者。

(三)专业技术工作业绩与成果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8项条件中的2项。

1.主持 3 项复杂工程项目或5 项中等以上工程项目或5项设区市(厅)级以上重点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运行、监理、管理等工作,并通过项目验收;或主持完成国家级项目或3项省(部)级以上或 5 项设区市(厅)级以上技术咨询等工作。

2.主持 1 项设区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或2 项县(市、区)级以上科研项目研究,并通过评审。

3.设区市(厅)级科技成果二等奖以上或县(市、区)级科技成果一等奖主要技术完成人。

4.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规章、设区市(厅)级以上政府规范性文件的主要起草者,并颁布实施。

5.生态环境保护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主要编写者,并颁布实施。

6.主持生态环境保护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的开发和推广应用,相关成果通过评审并取得实效。

7.获得从事专业相关授权发明专利(前5)或2 项以上授权实用新型专利(前 2),并取得实际效益。

8.在省(部)级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上或省(部)级以上专业性学术会议上发表过论文,或出版过有较高学术水平的专著或译著。


第二十三条 从事规划与管理的生态环境专业技术人员

(一)专业理论知识

全面系统地掌握本专业领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有关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具有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

(二)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与能力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7项条件中的2项(条件1为必备项)

1.有指导硕士研究生或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学习并开展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与管理的经历和能力,具有解决复杂技术问题的能力。

2.有主持设区市(厅)级以上重点生态环境规划、方案及技术报告编制的经历和能力;或作为技术骨干参与省(部)级以上重点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方案及技术报告编制的经历和能力。

3.有作为技术骨干参与省(部)级以上重点科研项目立项、方案设计、实施、技术报告编制的全过程经历;或有主持设区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研究的能力,县(市、区)级工作人员须有主持县(市、区)级以上科研项目研究的经历。

4.有主持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规章、设区市(厅)级以上政府规范性文件起草的经历和能力。

5.有主持生态环境保护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编写的经历和能力。

6.有主持生态环境保护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的开发和推广应用的经历和能力。

7.相关执业资格证书获得者。

(三)专业技术工作业绩与成果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8项条件中的2项。

1.作为主持者开展生态环境规划、政策标准、应急监控等工作,完成 3 项设区市(厅)级以上或5 项县(市、区)级以上调查报告、生态环境规划、政策规范的编制,或完成2项省(部)级以上重点规划及技术规范的编制。

2.主持 1 项设区市(厅)以上级科研项目或2 项县(市、区)级以上科研项目研究,并通过评审。

3.设区市(厅)级科技成果二等奖以上或县(市、区)级科技成果一等奖主要技术完成人。

4.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规章、设区市(厅)级以上政府规范性文件的主要起草者,并颁布实施。

5.生态环境保护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主要编写者,并颁布实施。

6.主持生态环境保护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的开发和推广应用,相关成果通过评审并取得实效。

7.获得从事专业相关授权发明专利(前5)或2 项以上授权实用新型专利(前 2),并取得实际效益。

8.在省(部)级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上或省(部)级以上专业性学术会议上发表过论文,或出版过有较高学术水平的专著或译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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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05

    第五章 正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条件   


第二十四条 从事监测与分析的生态环境专业技术人员

(一)专业理论知识

精通本专业领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同行知名度,为本专业学科、技术带头人;系统掌握本专业有关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和法规,具备跟踪本专业国内外科技发展前沿的学识水平和技术创新能力。

(二)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与能力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8项条件中的2项(条件1为必备项)。

1.有指导博士研究生或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开展生态环境监测与分析工作的经历和能力,具有解决关键技术问题的能力。

2.有主持国家级科技项目或省(部)级重大科技专项、重点攻关(科研)项目等的立项、方案设计、实施、技术报告编制等全过程经历,并在解决关键性技术问题上起到主导作用。

3.有主持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或重点实验室工作的经历;或有主持 1 项国家级或 2 项省(部)级以上行业标准、技术规范制定的经历和能力。

4.有主持 3 项省(部)级以上重大系列产品的研制、设计、建设、制造、安装或调试等工作的经历,取得成效并获得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的认可。

5.有主持 3 项以上企业重大技术改造、设备改进、提高产品质量或工艺水平等方面工作,取得突破性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的认可。

6.有主持 3 项以上本学科或本行业技术发展规划,并获得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的认可。

7.有主持或为主审核(审定)过3 项以上大型工程、重大科研课题立项论证报告的经历。

8.具有将国内外最新理论或先进技术应用于科研和生产实际工作、开拓新的应用研究领域或解决生产实践中重大技术问题的经历。

(三)专业技术工作业绩与成果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7项条件中的2项。

1.省(部)级科技成果三等奖以上的主要技术完成人;设区市(厅)级一等奖的主要技术完成人;设区市(厅)级二等奖的第一、第二完成人(技术总负责)。

2.主持完成 1 项国家级课题、规章规范、行业规划、技术标准或 2 项省(部)级以上课题、规章规范、行业规划、技术标准,并正式颁布实施。

3.获国家级工程类技术成果奖项的主要完成人或获省(部)级工程技术成果奖项二等奖以上的主要技术完成人。

4.作为技术负责人,主持解决了重大关键性技术难题或填补国内同行某一技术领域空白;在技术改造、标准、信息等工作中,研发推广先进技术成果,通过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综合经济技术指标达到国内或国际先进水平。

5.主持承担科研项目或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新仪器开发,取得重大技术创新成果,产生明显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通过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

6.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立项(备案)的大型工程项目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并通过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的认可。

7.从事专业相关 2 项以上授权发明专利的主要发明人(其中1 项排名第 1),并证明其取得显著成效。

(四)论文与著作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正式出版本专业有价值的学术著作或译著(主要编著者)。

2.以独著或第一作者发表论文被SCI、SSCI、EI 等收录。

3.以独著或第一作者在省(部)级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 3 篇以上(核心期刊至少2 篇)。


第二十五条 从事工程与咨询的生态环境专业技术人员

(一)专业理论知识

精通本专业领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同行知名度,为本专业学科、技术带头人;系统掌握本专业有关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和法规,具备跟踪本专业国内外科技发展前沿的学识水平和技术创新能力。

(二)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与能力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8项条件中的2项(条件1为必备项)。

1.有指导博士研究生或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工程与咨询工作的经历和能力,具有解决关键技术问题的能力。

2.有主持国家级科技项目或省(部)级重大科技专项、重点攻关(科研)项目等的立项、方案设计、实施、技术报告编制等全过程经历,并在解决关键性技术问题上起到主导作用。

3.有主持 2 项省(部)级以上大型工程项目的经历;或有主持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或重点实验室工作的经历;或有主持1项国家级或 2 项省(部)级以上行业标准、技术规范制定的经历和能力。

4.有主持 3 项省(部)级以上重大系列产品的研制、设计、建设、制造、安装或调试等工作的经历,取得成效并获得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的认可。

5.有主持 3 项以上企业重大技术改造、设备改进、提高产品质量或工艺水平等方面工作,取得突破性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的认可。

6.有主持编制 3 项以上本学科或本行业技术发展规划,并获得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的认可。

7.有主持或为主审核(审定)过3 项以上大型工程、重大科研课题立项论证报告的经历。

8.具有将国内外最新理论或先进技术应用于科研和生产实际工作、开拓新的应用研究领域或解决生产实践中重大技术问题的经历。

(三)专业技术工作业绩与成果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7项条件中的2项。

1.省(部)级科技成果三等奖以上的主要技术完成人;设区市(厅)级一等奖的主要技术完成人;设区市(厅)级二等奖的第一、第二完成人(技术总负责)。

2.主持完成 1 项国家级课题、规章规范、行业规划、技术标准或 2 项省(部)级以上课题、规章规范、行业规划、技术标准,并正式颁布实施。

3.获国家级工程类技术成果奖项的主要完成人或获省(部)级工程技术成果奖项二等奖以上的主要技术完成人。

4.作为技术负责人,主持解决了重大关键性技术难题或填补国内同行某一技术领域空白;在技术改造、标准、信息等工作中,研发推广先进技术成果,通过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综合经济技术指标达到国内或国际先进水平。

5.主持承担科研项目或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开发,取得重大技术创新成果,产生明显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通过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

6.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立项(备案)的大型工程项目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并通过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的认可。

7.从事专业相关 2 项以上授权发明专利的主要发明人(其中1 项排名第 1),并证明其取得显著成效。

(四)论文与著作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正式出版本专业有价值的学术著作或译著(主要编著者)。

2.以独著或第一作者发表论文被SCI、SSCI、EI 等收录。

3.以独著或第一作者在省(部)级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 3 篇以上(核心期刊至少2 篇)。


第二十六条 从事规划与管理的生态环境专业技术人员

(一)专业理论知识

精通本专业领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同行知名度,为本专业学科、技术带头人;系统掌握本专业有关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和法规,具备跟踪本专业国内外科技发展前沿的学识水平和技术创新能力。

(二)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与能力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8项条件中的2项(条件1为必备项)。

1.有指导博士研究生或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开展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与管理工作的经历和能力,具有解决关键技术问题的能力。

2.有主持国家级科技项目或省(部)级重大科技专项、重点攻关(科研)项目等的立项、方案设计、实施、技术报告编制等全过程经历,并在解决关键性技术问题上起到主导作用。

3.有主持 1 项国家级或 2 项省(部)级以上重大规划、政策、标准、规范制定的经历和能力;或有主持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或重点实验室工作的经历。

4.有主持 3 项省(部)级以上重大系列产品的研制、设计、建设、制造、安装或调试等工作的经历,取得成效并获得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的认可。

5.有主持 3 项以上企业重大技术改造、设备改进、提高产品质量或工艺水平等方面工作,取得突破性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的认可。

6.有主持编制 3 项以上本学科或本行业技术发展规划,并获得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的认可。

7.曾主持或为主审核(审定)过3 项以上大型工程、重大科研课题立项论证报告的经历。8.具有将国内外最新理论或先进技术应用于科研和生产实际工作、开拓新的应用研究领域或解决生产实践中重大技术问题的经历。

(三)专业技术工作业绩与成果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7项条件中的2项。

1.省(部)级科技成果三等奖以上的主要技术完成人;设区市(厅)级一等奖的主要技术完成人;设区市(厅)级二等奖的第一、第二完成人(技术总负责)。

2.主持完成 1 项国家级课题、规章规范、行业规划、技术标准或 2 项省(部)以上级课题、规章规范、行业规划、技术标准,并正式颁布实施。

3.获国家级工程类技术成果奖项的主要完成人或获省(部)级工程技术成果奖项二等奖以上的主要技术完成人。

4.作为技术负责人,主持解决了重大关键性技术难题或填补国内同行某一技术领域空白;在技术改造、标准、信息等工作中,研发推广先进技术成果,通过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综合经济技术指标达到国内或国际先进水平。

5.主持承担科研项目或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开发,取得重大技术创新成果,产生明显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通过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

6.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立项(备案)的大型工程项目的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并通过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的认可。

7.从事专业相关 2 项以上授权发明专利的主要发明人(其中1 项排名第 1),并证明其取得显著成效。

(四)论文与著作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正式出版本专业有价值的学术著作或译著(主要编著者)。

2.以独著或第一作者发表论文被SCI、SSCI、EI 等收录。

3.以独著或第一作者在省(部)级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 3 篇以上(核心期刊至少2 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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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06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评价条件涉及的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科研成果、论文著作等均应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且为获得现职务任职资格后(按第八条第三项申报的为近4 年,按第九条第三项或第十条第二项或第十四条或第十五条申报的为近5年)取得,需提供相应佐证材料。


第二十八条 持续健全完善浙江省生态环境专业工程师、高级工程师、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量化评价标准体系,评价标准体系和赋分分值根据行业发展适时调整。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参加任职资格评审专家面试答辩,面试成绩作为评审委员会评审的重要依据之一

(一)申报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

(二)转评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

(三)符合本评价条件第九条第三项或第十四条规定,专家举荐、单位推荐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

(四)由国家机关交流到企事业单位从事生态环境工程技术工作,申报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

(五)后学历(或学位)取得时间不满2 年,申报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

(六)评审委员会认为需要进行面试的其他申报人。


第三十条 本评价条件中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包括:环境工程、环境科学、环境生态工程、环境经济、环境规划、环境法学、化学、化学工程与工艺、核物理、物理学、核工程与核技术、大气科学、海洋科学、生物科学、生物工程、给排水科学与工程、水文与水资源工程、生态学、土壤学、地理科学、能源工程、电子信息、电气工程等。

(二)国家级科技成果奖是指国家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星火奖及相当级别的奖励。

(三)工程技术成果奖项包括优秀工程奖、优秀设计奖、优秀勘察奖、优秀咨询奖等,有关奖项必须是经各级政府部门设立或认定的奖项。

(四)省(部)级、设区市(厅)级、县(市、区)级科技成果奖是指省政府(国务院相关部门)、市政府(省政府相关部门)、县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设立的奖项。省(部)级、设区市(厅)级、县(市、区)级项目、政策、法规、标准、规范等参照认定。

(五)“主持”是指项目总体设计、论证的组织者,并承担其中重要技术工作(以项目计划任务书或有关文件为依据),原则上国家级科研项目排名前 5,省(部)级科研项目排名前3,设区市(厅)级科研项目排名前2,县(市、区)级科研项目排名第 1。国家级政策、法规、标准、规范排名前2,省(部)级以下排名第 1。

(六)“骨干”是指承担项目具体实施工作,独立处理各种常见技术问题的专业人员(以项目计划任务书或有关文件为依据),原则上国家级科研项目排名前9,省(部)级科研项目排名前 5,设区市(厅)级科研项目排名前3,县(市、区)级科研项目排名前 2。国家级政策、法规、标准、规范排名前3,省(部)级以下排名前 2。

(七)获奖项目的“主要技术完成人”指等级额定获奖人员,原则上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全部额定获奖人员,设区市(厅)级项目一等奖排名前 7、二等奖排名前5,其他项目排名前2,技术完成人以各类奖励的正式文件、证书为准。“主要编写者”是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类排名前3,地方标准类排名第1。“主要编著者”是指排名前 3 的编著者。“主要发明人”是指发明专利排名前 3,其他专利排名第 1。

(八)著作是指在境内正式出版(具有ISBN书号)的有较高学术水平的本专业著作、编著、译著或编撰等类型书籍。

(九)省(部)级以上期刊是指:省(部)级以上专业学会或省(部)级以上业务部门主办的公开发行的有CN和ISSN正式刊号的刊物(不含非核心期刊的增刊、专刊、电子期刊)。核心期刊包括中文核心期刊(北京大学出版社发布)、中国科技核心期刊(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发布)和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来源期刊(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心发布)。

(十)佐证材料是指:能提供本人在所完成的业绩成果中地位、作用的书面证明材料。

(十一)重点、大型工程是指:有关政府部门有明文认定的重点或大型工程。

(十二)复杂、中等、一般项目的划分应综合考虑项目难易程度、规模范围、立项层级、投资额度及产生的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等因素,由评审委员会把握。复杂项目是指:跨区域大型项目,或治理面积较大的项目,或涉及复杂环境问题、多个环境敏感点、潜在环境影响较大的项目,或资金投入大、技术要求高、经济社会环境效益明显的项目;中等项目是指:单一区域的中型项目,或治理面积适中的项目,或对环境有一定影响但影响可控的项目,或资金投入中等、技术难度适中、经济社会环境效益较好的项目;一般项目是指:规模较小、环境影响较小、资金投入较低、技术难度一般的项目。

(十三)“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是指项目完成以后,由省(部)级以上业务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评审、验收、评估等,须提交通过鉴定、评审、验收、评估等有关证明文件(证书、鉴定报告等)。

(十四)“以上”均含本级或本数。

(十五)“年”均为周年。

(十六)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新服务、新标准,发展新产业等活动。科技成果转化收益是指:通过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时,以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确定的收益;或以协议方式并按规定公示确定的收益;或以市场委托、政府采购方式确定的收益。相关佐证材料一般应提供科技成果转化证明材料、交易合同及发票、科技成果转化收益认定材料等。


第三十一条 申报人存在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记入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 3 年,并作为以后申报的重要参考。申报人通过下列违规行为取得的职务任职资格,一经核实即由发证机构予以撤销。

(一)明知不符合申报条件仍故意通过虚假承诺、伪造信息等手段进行申报;

(二)在评审中提供虚假材料、论文造假代写、剽窃他人作品或者学术成果,业绩成果不实或者造假等;

(三)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仍在处理、处罚、处分阶段或者任现职期间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未在申报材料上反映的;

(四)在申报评审中存在说情打招呼、暗箱操作等不正当行为;

(五)其他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行为。


第三十二条 本评价条件自2024年11月21日起施行,原《浙江省生态环境专业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和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浙江省生态环境专业正高级工程师职称评审实施方案(试行)》(浙环发〔2019〕15号)同时废止。



浙江省生态环境专业职称评审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专业职称评审程序,加强职称评审管理,保证职称评审质量,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 40 号)、《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4〕56 号)、《浙江省职称评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浙人社发〔2020〕47 号)等精神,结合我省行业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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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01

       总体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部署要求,加快实施人才强省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立健全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激励机制,推动形成导向清晰、评价科学、管理规范、竞争择优的生态环境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制度,积极营造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良好环境,充分激发专业技术人才创新创业创造活力,培养造就高水平生态环境专业人才队伍,为深化美丽浙江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事业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一)实施分类评审。根据事业发展和行业特点,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和正高级工程师设“监测与分析”“工程与咨询”“规划与管理”三个评审专业类别,分类设置评审资格条件,科学评价专业技术人才能力和水平。

(二)注重德才兼备。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完善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实行学术造假“一票否决制”,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注重业绩导向,突出评价专业技术人才的业绩水平、实际贡献和创新成果,提高技术创新、科研成果、成果转化、技术推广、标准制定、代表作品等标志性业绩的分值权重。

(三)创新评价体系。综合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评价方式,制定评价全面、考核刚性、业绩导向清晰的量化指标体系。建立职称评审绿色通道,贯通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建立标志性业绩直接申报机制,对取得重大技术研究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作出重大行业贡献等标志性业绩,可直接申报相应的高级职称评审。

(四)加强评审监管。加强评审专家库建设,积极吸纳高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学会、企业专家,实行动态管理。健全职称评审委员会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严肃评审纪律。建立职称评审公开制度,实行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健全职称评审回避、公示和复查机制,强化对评价全过程的自我约束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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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02

       组织实施      


(一)适用范围在我省从事生态环境监测与分析、工程与咨询、规划与管理等工作,且符合申报条件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可申报生态环境专业职称评审。

(二)评审时间浙江省生态环境专业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和正高级工程师职称评审工作一般每年开展一次。

(三)评审主体

1.设立评审委员会。省生态环境厅设立生态环境专业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直属单位生态环境专业中级职称评审和高级职称推荐工作;设立生态环境专业高级和正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全省生态环境专业高级(宁波除外)和正高级职称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生态环境厅人事处,负责评审委员会评审的日常事务工作。各设区市应组建相应的生态环境专业中级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对组建单位负责,受组建单位监督。

2.组建评审专家库。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建生态环境专业中级、高级和正高级评审委员会专家库以及相应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库。专家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高的业务素质,熟悉行业人才队伍的发展现状和未来发展,了解职称评审有关政策规定,具有一定的人才评价工作经验。其中,中级、高级评审委员会专家库成员须由行业内具有中、高级职称专家担任;正高级评审委员会专家库成员由行业内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专家担任;同时吸纳高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学会、企业等外单位本专业专家进入专家库。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调整一次,每次调整人数在1/3 以上。专家库中 45 周岁以下的专家一般不少于总数的1/3,正高级评审委员会专家库中 50 周岁以下的专家一般不少于总数的 1/3。专家库应按规定要求到相应层级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3.定期组织职称评审。生态环境专业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和正高级工程师职称评审具体工作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由年度执行评审委员会负责实施。执行评审委员会委员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在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从相应评审委员会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年度执行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为单数,高级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不少于 25 人,中级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不少于13人。年度执行评审委员会委员任期至当年度评审工作结束止。

(四)申报要求

1.个人申报。生态环境专业职称评审实行网上申报。申报人通过“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与评审管理服务平台”,建立人才业绩档案库,根据每年职称评审计划,在平台进行个人申报,并对填报信息真实性作出承诺。学历或资历不符但自评分达到规定分值,须由本专业 2 位高级以上专家举荐(申报高级工程师、正高级工程师的须由本专业 2 位正高级专家举荐)并提供举荐意见;每位专家每年可举荐 2 名评审对象,并对举荐行为负责。

2.单位审核。申报人所在单位负责对申报人个人信息、业绩档案信息和职称申报信息进行审核,对送审材料进行严格审核把关,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保证其内容清晰、格式规范。如有自评分申报人,所在单位还需对自评分进行复核。单位审核后需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逐级上报。

3.主管部门及下一级评审委员会推荐。申报人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省级单位中级评审委员会需登录管理平台进行材料接收、审核和推荐工作。工程师、高级工程师、正高级工程师均需经下一级评审委员会推荐后,报送至相应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五)评审程序

1.评前公示。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在评审前,将评审对象基本情况和资格审查等情况在公共信息平台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 5 个工作日,无异议的方可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

2.组织评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召开评审会议。评审会议由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主持,出席评审会议的专家人数不少于评审委员会人数的 2/3。评议组组长在评审会议上介绍评议情况,作为评审委员会评议表决的参考。评审委员会经过评议,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无记名投票表决,同意票数达到出席评审会议的专家总数2/3 以上的即为评审通过。评审会议结束时,由主任委员或主持评审会议的副主任委员宣布投票结果,并对评审结果签字确认,加盖评审委员会印章。评审会议实行封闭式管理,评审专家名单一般不准对外公布。

3.评后公示。评审会议结束后,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对通过举报投诉等方式发现的问题线索,由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调查核实,并按法定途径反馈处理意见。4.结果发布。经公示无异议的评审通过人员,生态环境专业高级和正高级职称评审结果由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文公布。各地生态环境专业中级职称评审结果的公布和备案按照管理权限参照执行。生态环境专业职称评审实行电子证书制度。生态环境专业高级和正高级职称以及省生态环境厅所属单位生态环境专业中级职称由省生态环境厅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作电子证书;各地生态环境专业中级职称根据管理权限,由相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作电子证书。电子证书可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开通证书信息(自主评聘单位职务聘任信息)专栏查询、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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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03

       保障措施     


(一)严格执行评价条件。浙江省生态环境专业职称评审工作严格执行《浙江省职称评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浙江省生态环境专业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和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现有的各项要求。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生态环境厅应加强对生态环境专业职称评审工作的监督检查,强化职称评审全过程监管。

(二)严肃评审纪律。评审专家及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对外泄露评审内容,不得私自接收评审材料,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违规为他人职称评审谋取不正当利益。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评审专家及工作人员与申报人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职称评审客观公正的,应当按有关规定进行回避。实行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制度,评审专家及工作人员在开展职称评审时对履行岗位职责签订承诺书,对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依规依纪依法作出处理、追究相应责任。

(三)持续推进评审改革。随着生态环境事业的快速发展、高新工程技术的不断进步、专业领域分工的日趋完善,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适时对生态环境专业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和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体系、量化赋分标准等进行调整和完善,不断提高专业人才评价的针对性和科学性,扎实推进生态环境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本实施方案自 2024 年11月2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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