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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通知 | 省经信厅 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4年浙江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培育创建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4/11/15 9:12:01    阅读:

一、功能定位


制造业创新中心按照“高起点、有特色”的标准、宁缺毋滥的原则建设,由行业领军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等各类创新主体自愿组合、自主结合,以企业为主体,以独立法人形式建立的新型创新载体。制造业创新中心面向制造业创新发展的重大需求,突出协同创新取向,贯通重点领域前沿技术、共性关键技术的研发供给、转移扩散、首次商业化以及产业规模化全链条,提升行业创新能力、竞争力和综合效益;充分利用现有创新资源和载体,加强创新人才队伍建设,强化创新公共服务,开展国际交流合作,形成跨界协同的创新生态系统。



二、创建领域


2024年重点围绕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重点领域、我省“415X”先进制造业集群、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等相关领域布局创建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包括合成生物、空天经济、人形机器人、新能源及储能、能源综合利用、工业(基础)软件领域等行业或领域。



三、创建条件


(一)牵头单位在行业中具有显著的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具有行业领先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创新效率和效益显著;有承担并完成国家或行业重点研发项目的经历;近3年年均主营业务收入一般不低于10亿元(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企业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科研院所牵头的,其主要参与单位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一般应建有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国家工程实验室等国家级创新载体或制造业创新中心核心成员单位中建有相应国家级创新载体。

(二)牵头单位在本领域保持较高的、持续性的研发投入,企业牵头的近三年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应不低于2000万元,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150人,年度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企业近三年企业研发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应不低于4%,其它指标适当放宽)。

(三)牵头单位有较强的资源整合能力,有较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有较强的技术扩散、辐射和转移能力,有较丰富的成果转化背景及经验。



四、申报程序


(一)申报单位揭榜。各地根据《浙江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培育创建实施方案(2021-2025年)》要求,结合2024年制造业创新中心培育创建领域需求进行揭榜。符合创建条件的单位,在自愿的基础上,按照要求准备申请材料并提交至所在地经信部门,申报材料包括:

1.创建方案。申报单位编制《2024年浙江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创建方案》。

2.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创新中心独立法人资格证书复印件或筹建方案、牵头单位符合相关要求和申报条件的证明材料、组建成员单位之间的合作协议、出资情况或组建方案、各项规章制度、产业联盟成立证明或拟建设产业联盟主要成员单位协议书等。申报单位对所有申报材料真实性承担主体责任。

(二)地方审核推荐。各县(市、区)经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将材料报设区市经信部门、财政部门。设区市经信部门、财政部门联合提出推荐名单,并编制《浙江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培育建设实施方案》,重点明确当地政府对推荐的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在人才引育、要素配置、资金支持、精准服务等方面的支持政策和措施。负责直接受理申报材料的经信主管部门承担直接审核和监督责任。

(三)组织综合评审。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由省经信厅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书面审核及答辩。必要时组织专家对申报单位进行现场考察。

(四)公布创建名单。根据综合评审和现场考察结果,省经信厅商省财政厅后提出拟列为浙江省制造业创新中心的创建名单,并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省经信厅、省财政厅联合发文公布创建名单。

(五)支持方式。按照《浙江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培育创建实施方案(2021-2025)》要求实施。已获得技术创新中心、实验室、中试平台等创新平台省级财政补助的,按就高原则不重复补助。所在地为宁波的,由宁波市统筹考虑支持。



五、工作要求


请各设区市经信部门于2024年11月28日前将《2024年浙江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创建方案》(附件1)、《浙江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培育建设实施方案》(附件2)、《推荐汇总表》(附件3)各一式三份分别报送至省经信厅(纸质版+电子版)、省财政厅(仅报送电子版),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如下:

省经信厅:高新处 陈婧绮,0571-87059130;

省财政厅:经建处 沈少华,0571-87058476;

材料寄送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体育场路479号省行政中心8号楼922室。


附件:1.2024年浙江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创建方案   2.浙江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培育建设实施方案3.推荐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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