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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杭区】关于做好2024年度浙江省制造业首台(套)装备认定、应用奖励申报、保险补偿申报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4/10/22 9:14:26    阅读:

各镇街、平台,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实施制造业首台(套)提升工程的意见,落实《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推动综合交通装备首台(套)突破的实施意见》(浙经信装备〔2023〕254号)等文件要求,更好地推动首台(套)产品在“两新”中的规模化应用,根据《浙江省制造业首台(套)提升工程工作指南(试行)》(浙经信装备〔2022〕9 号),现就2024年度浙江省制造业首台(套)装备认定、应用奖励申报、保险补偿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浙江省首台(套)

装备认定




1

申报要求

1

申报企业应具备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原则上要求建有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有较强的人才团队。

2

申报装备应符合《浙江省高端装备制造业发展“十四五”规划》有关领域或全省装备制造业年度工作重点方向要求。

3

申报装备通过国家、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行政许可以及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认可的第三方实验室和检验检测机构的检测。属于国家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必须具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属于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必须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医疗器械产品应同时提供产品技术要求和全性能检测报告。

4

申报企业应提供近两年重大工程应用或产业化应用等初步市场业绩证明。

5

申报装备应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方面对原有产品率先进行根本性改进,产品的主要技术性能指标取得重大突破。企业依法拥有申报装备的自主知识产权,或者通过依法受让取得知识产权。

6

申报装备须先录入首台(套)工程化攻关项目库,并完成验收评价。

7

浙江省制造业首台(套)装备分为国际、国内和省内首台(套)装备三个档次。装备技术水平应达到国内领先及以上,其中申报国内首台(套)应达到国际先进及以上水平,申报国际首台(套)应达到国际领先水平。申报装备应提供国家一级查新资质机构出具的近两年的产品查新报告。

8

存在如下情形的装备不得申报:

(1)不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导向,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和淘汰类的。

(2)节能降耗、污染排放和资源节约指标未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碳排放强度未达到行业先进水平的。

(3)质量不稳定或出现质量问题在用户中造成较大影响的。

(4)近三年申报装备已获得首台(套)装备认定,且申报装备无重大技术突破的。


2

申报流程

1

申报企业登录浙企之家(https://zj87.jxt.zj.gov.cn/),通过浙企办-浙企装备-首台(套)系统,于2024年10月25日前申报。国防科工相关产品需在首台(套)系统提交脱密脱敏材料的同时,通过地方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向省国防科工办报送涉密纸质材料。申报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承担主体责任。

2

各申报企业请于2024年10月25日中午12:00前完成线上申报,同时填报附件1并盖章报送区经信局608室(纸质材料一式5份及相关电子稿),逾期将不予接受。企业网上提交的材料不再报送纸质材料。国防科技工业领域涉密产品须通过机要渠道报送完整申报材料1套,并附电子版光盘。


3

其他事项

1

申报国际首台(套)认定的,可优先推荐且不占用各地推荐名额(须提前与省经信厅沟通确认),并要求获得至少一名院士或者两名浙江省特级专家及相当层次专家推荐。申报国际、国内首台(套)装备的,将另行通知参与专家答辩。

2

综合交通领域首台(套)装备工程化攻关项目,完成验收且获得省交通厅推荐的,在申请认定时可不占用地方申报名额。属于综合交通领域的,可拓展首台(套)申报主体资格范围,支持牵头企业与用户单位、企事业单位联合申报。

3

对认定为2024年度首台(套)装备给予认定奖励,其中国际首台(套)装备奖励200万元,国内首台(套)装备奖励100万元,省内首台(套)装备奖励50万元,其中关键零部件和小型关键装备不享受省级认定奖励。

4

经认定的首台(套)装备将纳入《浙江省首台(套)产品推广应用指导目录》并可享受首台(套)保险补偿等推广应用政策,时间不超过3年。




二、浙江省制造业首台(套)装备保险补偿申报




1

申报对象


列入《浙江省首台(套)产品推广应用指导目录(2024年版)》的首台(套)装备生产企业。


2

保险险种


采取装备制造企业投保、使用方受益的模式,使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颁布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险(以下简称“综合险”)示范条款承保质量风险和责任风险,质量风险是指因产品质量缺陷导致用户要求修理、更换或退货的风险;责任风险是指因产品质量缺陷造成用户财产损失或发生人身伤亡风险。对于飞机、船舶及海工装备、核电装备等单价金额巨大的重大技术装备,由投保企业与保险公司双方自主协商,可以选择按国际通行保险产品条款进行承保。


3

补贴标准及投保时间


1.申请装备的交付用户时间应在首台(套)装备认定之日起到退出推广应用目录时间之内,起保时间在2023年9月1日至2024年8月31日期间,且在保单正式生效并全额交付保费后申请补贴,同一装备由装备研制企业集中统一申报。续保项目应保持连续投保并已获得省财政补贴,如不连续的则按新投保项目提交相关材料。实行分档阶梯(退坡式)保险补偿机制,省财政对投保首台(套)产品按照实际投保费率最高不超过2%,以及国际、国内和省内首台(套)产品首年度实际保费的90%、80%和70%给予保险补偿,并从次年度开始保险补偿比例逐年递减10%,每年补偿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最多可连续支持3年。

2.对于符合条件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生产企业投保“综合险”,采取先保后补的方式,对首次使用的前三台(套)装备或者首批次投保装备给予保费补贴,关键零部件首台(套)装备保险补偿的覆盖范围可扩展到首年度投保装备。

  • 前三套装备是指用户首次使用的前3台(套)重大成套装备;

  • 首批次投保装备是指用户首次使用的同品种、同技术规格参数、同批签订合同(原则上间隔时间不超过3个月)、同批生产的装备产品(原则上投保数量不超过50台,且投保装备总价不超过2000万元);

  • 首年度投保装备是指用户在首年度内购买使用的同品种、同技术规格参数、同批签订合同(原则上间隔时间不超过12个月)、同批生产的装备产品(原则上投保数量不低于50台,且投保装备总价不超过1000万元)。

3.首年度关键零部件保险责任限额应当不低于装备价值的2倍,首台(套)装备、首批次装备保险责任限额应不低于装备价值。

4.已获国家保费补贴的重大装备,省级首台(套)保险补贴资金不再给予重复支持;首台(套)装备保险补偿与应用奖励不得同时享受。

5.申请保费补贴的产品应由用户单位直接购买使用。如通过中间方(包括销售商、融资租赁公司、农业合作社等)到最终用户使用的,需同时提供交付最终用户的相关证明材料。首台(套)装备所有权仍保留在生产企业关联企业的不得申请。

6.获得首台(套)装备保险补偿支持后中断申请后再申请的,保险补偿比率按上一获得保险补偿年度的保险补偿比例递减10%。


4

申报程序


1.投保企业通过“首台(套)提升工程数字化集成系统”(网址:https://stt.jxt.zj.gov.cn/portal/face)填写有关申请表,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规合同、最终用户接收证明(明确正式交付时间、地点,通过中间方的还需同时提供最终用户接受或使用证明)、保单并加盖保险公司公章、保险机构开具的保险费发票、保险机构出具的全额保费收取证明、投保企业全额交付保费的支出凭证等申报材料(均为PDF扫描件)。企业申报材料无须报送纸质材料。

2.各申报企业请于2024年10月25日中午12:00前完成线上申报,同时填报附件2并盖章报送区经信局608室(纸质材料一式5份及相关电子稿),逾期将不予接受。




三、浙江省制造业首台(套)装备应用奖励申报




1

申报对象


列入《浙江省首台(套)产品推广应用指导目录(2024年版)》的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及零部件、机器人与数控机床、智能电气、医疗器械等四个“415X”先进制造业集群重点领域的首台(套)装备生产企业。已享受国家或省保险补偿政策的首台(套)装备或首台(套)装备所有权仍保留在生产企业关联企业的不得申报。


2

申报条件


首台(套)装备应用奖励为一次性奖励,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报首台(套)装备应用奖励:

1.用户企业购置应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及零部件、机器人与数控机床、智能电气、医疗器械等四个“415X”先进制造业集群重点领域的首台(套)装备(前三套装备或者首批次装备)且总价超过1000万元。其中,首批次装备是指用户首次使用的同品种、同技术规格参数、同批生产、同批签订合同(原则上间隔时间不超过3个月)的装备产品。

2.申报首台(套)装备交付用户的时间应在首台(套)装备认定之日起,到退出推广应用目录时间之内。


3

申报程序


1.装备生产企业通过“首台(套)提升工程数字化集成系统”(网址:https://stt.jxt.zj.gov.cn/portal/face)填写有关申请表,并根据系统要求提交首台(套)装备正规销售合同或销售发票、销售合同全额支付凭证、用户接收证明(明确正式交付时间、地点,通过中间方的还需同时提供最终用户接收或使用证明)、用户企业应用首台(套)装备实现工程化质量提升等申报材料(均为PDF扫描件)。申报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承担主体责任。

2.各申报企业请于2024年10月31日下午5:00前完成线上申报,同时填报附件3并盖章报送区经信局608室(纸质材料一式5份及相关电子稿),逾期将不予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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