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人社发〔2024〕55号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级各单位,中央部属在浙有关单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调整2024年度工伤保险有关待遇事项通知如下:
一、伤残津贴调整
(一)调整范围和对象。全省2023年12月31日前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退出工作岗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工伤人员。
(二)调整水平。在原享受伤残津贴待遇标准基础上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174元,二级166元,三级158元,四级150元。
二、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调整
(一)调整范围和对象。全省2023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享受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二)调整水平。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50元。如因工死亡人员有多名供养亲属的,调整后月供养亲属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2023年度全省非私营单位与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
三、其他待遇调整
2023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和工伤退休人员,按照2024年基本养老金调整的办法增加养老金,如增加的金额低于相同伤残级别每人每月伤残津贴增加金额的,按照相同伤残级别每人每月伤残津贴增加金额补足差额。其中,无法区分劳动能力鉴定等级的工伤退休人员,按照2024年基本养老金调整的办法增加养老金,如增加的金额低于每人每月158元的,按照每人每月158元的标准补足差额;其他工伤退休人员,按照2024年基本养老金调整的办法增加养老金,如增加的金额低于每人每月138元的,按照每人每月138元的标准补足差额。
四、资金来源
工伤待遇已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此次调整所增加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列支。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工伤退休人员(含无法区分劳动能力鉴定等级的工伤退休人员以及其他工伤退休人员),按照2024年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增加的金额低于按照本办法每人每月增加金额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五、执行时间
本次调整从2024年1月1日起执行。伤残津贴和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工伤退休人员(含无法区分劳动能力鉴定等级的工伤退休人员以及其他工伤退休人员)有关待遇,在2024年9月30日前调整到位;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在2023年度全省非私营单位与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公布的次月调整到位。
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2024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