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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浙江省数据知识产权实务指引(试行)》的通知

日期:2024/9/19 8:48:56    阅读: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深化数据知识产权改革的部署要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政策,现将《浙江省数据知识产权实务指引(试行)》予以印发,供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实际工作中参考。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2024年8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数据知识产权实务指引(试行)

第一章  综述

1.背景和意义

浙江是全国首批数据知识产权试点省份,经过两年多时间的实践探索,聚焦“保护谁、保护什么、怎么保护”,明晰定义内涵,明确保护路径,并将数据知识产权写入《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出台《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数据知识产权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浙江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办法(试行)》,上线数据知识产权一体化服务平台“数知通”,启动建设中国数谷、中国数安港数据知识产权生态试验区,率先构建数据知识产权制度的“四梁八柱”,蹚出实现数据要素价值、激活数据要素动能的新路子,为全国数据知识产权制度改革贡献了“浙江方案”。截至2024年6月底,累计登记12719件,实现数据知识产权转化运用金额29.8亿元。相关做法入选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典型案例,获国家知识产权局充分肯定,被全国复制推广。

为加强数据知识产权制度的宣传普及,增强社会认知,提升数据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能力水平,释放增值赋能效应,助力经济创新提质和高质量发展,根据《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一条、《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第十六条、《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数据知识产权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浙江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我省数据知识产权改革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2.定义

数据知识产权是数据处理者对依法获取、经过一定规则处理、具有实用价值和智力成果属性的数据集合所享有的权益。

“依法获取”是指数据知识产权保护对象首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公共利益、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包括但不仅限于:一是来源数据的收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合同约定;二是数据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处理活动要满足安全合规要求;三是数据集合本身满足安全合规相关要求。

“经过一定规则处理”是体现数据处理者作出智力劳动贡献的重要方面,是指数据处理者通过对依法获取的数据集合采用相应算法规则进行处理,进而推动解决问题、实现场景化应用的过程,体现了对数据处理者智力劳动和其他要素(算力、基础设施等)投入的尊重。算法规则的采用要与数据结构、规模、应用场景所解决的问题等因素相对应,具有清晰、严密的逻辑关系且可实现。

“具有实用价值”是指受保护的对象通过数据处理活动,能够带来对社会进步的积极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经济价值、社会价值、现实价值或潜在价值。价值性是数据知识产权保护的前提,数据处理活动要以数据要素价值创造为原则目的,进而通过市场化的有效配置、流通、使用,推动价值实现。

“数据集合”是指,适合作为数据知识产权保护对象的是整个数据集合,而非单条数据。数据处理者将单条数据进行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行为之后,形成具有一定规模的数据集合,并按照一定规则进行个人信息脱敏等加工处理后作为整体数据,具备了作为数据要素可利用可交易的市场价值,处于这种状态的整体数据才具有数据知识产权保护的价值和意义。一方面,整体数据不是单条数据简单的集合,具有独立的特性和特点,有其自身独特的运行规律;另一方面,数据处理者正是基于对整体数据所付出的劳动和投入,其受保护的权益范围为针对数据集合加工处理活动享有所创造价值的用益权。

3.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各类数据处理者,包括但不限于数据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等。

数据处理者可参照本指引,向浙江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中心申请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可以作为持有相应数据集合的初步证明,并作为流通交易、收益分配和权益保护的初步凭证。

数据处理者充分利用现有数据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加强数据算法规则创新和应用场景创新,提高数据要素供给数量和质量,促进数据合规高效流通使用,激活数据价值。

4.数据合规总体要求

数据处理者的数据处理行为及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运用等活动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公共利益、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数据合规包括但不限于数据安全管理合规、网络安全运营合规、个人信息保护合规、数据交易与服务合规、数据跨境合规、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合规等。鼓励数据处理者根据自身数据业务特点,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制定实施以数据合规为前提的数据资产全过程管理制度。

第二章  数据知识产权制度建设

5.制度建设总体要求

鼓励数据处理者贯彻实施《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模型(DCMM)》(GB/T 36073-2018)、《企业知识产权合规管理体系要求》(GB/T 29490-2023)等相关标准建立数据知识产权合规管理体系,同生产经营战略同谋划、同部署、同落实,履行数据合规、知识产权合规义务,防范数据和知识产权安全风险。

鼓励数据处理者建立数据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将数据知识产权合规管理嵌入数据合规管理和知识产权合规管理的全流程、全链条,构建覆盖数据全生命周期的数据合规管理体系。

6.合规管理具体要求

建立数据合规管理体系并组织实施。数据知识产权合规管理体系包括但不限于评估和改进数据知识产权管理架构,统筹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合作或委托开发等项目管理事宜,推动许可、转让、产品化等运用效能,研判合同、涉诉等合法合规风险,归口管理平台建设、台账记录、激励兑现等事务性工作。

7.首席数据官

鼓励数据处理者按照《浙江省企业首席数据官制度建设指南(试行)》设立首席数据官(CDO),加强企业数据管理工作,有效制定数据战略、整合数据资产、创新价值挖掘、落实数据项目、促进文化转型、保障数据安全,实现数据治理、数据驱动、数据增值。

鼓励首席数据官按照建设指南要求,建立完善数据知识产权管理机制,开展数据知识产权登记、使用、保护工作。

8.数据跨境总体要求

鼓励开展涉外业务的数据处理者积极运用已登记的数据知识产权参与数据跨境流动、国际数字贸易,增强国际竞争力。数据跨境流动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等规定,加强数据安全识别,及时申报重要数据,开展必要的数据跨境安全评估。

第三章  数据知识产权创造

9.数据知识产权挖掘

根据数据产品和数据服务开发需求,着眼于应用场景创新,规范数据获取来源、迭代算法和处理规则模型构建,分领域、分场景实现数据结构化,不断挖掘和布局与数据处理能力相适应的数据知识产权,提升数据创新创造水平。

中小企业着重盘活存量数据资源,在细分领域实现数字化转型升级和数据价值化;平台型企业规范数据采集和使用,提升数据加工成熟度和安全性;科研机构平衡实验数据的有效运用和开放共享,推动科学数据可信流通关键技术突破。

数据处理者在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申请中,可以与数据知识产权专业服务机构或浙江数商等第三方,开展数据知识产权挖掘、数据处理、算法模型、处理规则和应用场景构建等方面合作,进一步提高数据知识产权质量,推动数据要素价值创造和价值实现。

10.数据存证与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申请

数据处理者可注册账号并登录浙江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平台(https://zjip.org.cn/home)进行存证和登记申请。浙江政务服务网用户可通过浙江知识产权在线(https://zscqyjs.zjamr.zj.gov.cn/)“一窗口统办——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服务”直接使用政务网账号登录。

10.1数据存证

数据处理者首先在登记平台“数据存证平台或数据保全公证平台”栏目提供的数据存证公证平台,或其他数据存证公证平台进行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前的数据存证或公证。

存证步骤包括:依据提示内容填写数据存证资格申请信息,资格申请的存证平台管理方审核后,数据处理者可依据自身情况选择数据包存证(即非源数据存证)或API存证(即实时源数据存证)等形式进行存证,获取存证证书。

公证步骤包括:登陆相应的公证处平台,注册账号后选择具体的公证事项,对证据保全进行全流程记录,相应的电子证据提交至公证处,并通过区块链记录完整、不可篡改、可追溯的数据信息。

数据处理者可以根据实际需求,开展过程数据的存证公证,提升全过程动态管理水平。

10.2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申请

数据处理者完成数据存证或公证后,即可向登记平台提交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申请。提交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申请可以与申请数据存证或公证同步进行。

数据处理者通过登记平台如实填写登记申请表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登记申请表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1)数据知识产权名称。名称格式为“应用场景+数据”,如“基于AI自动识别气云算法的训练数据”。

(2)所属行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选择数据知识产权所属行业,如“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3)应用场景。说明数据知识产权适用的条件、范围、对象,清楚反映数据知识产权应用所能解决的主要问题,如“该数据知识产权用于准确定位泄漏源位置、自动识别并报警,可用于石化化工领域的油气管道、储罐、法兰、罐体等装置的异常泄漏监测”。

(4)数据来源。说明数据来源属于个人数据、企业数据或公共数据。其中涉及个人数据的,提交依法依规采集、持有、托管和使用的证明;涉及企业数据的,需说明内部数据采集和外部数据采集;涉及公共数据的,提供依法依规获取的证明,包括公共数据开放利用协议或授权运营协议等。

(5)结构规模。说明数据知识产权的数据结构(数据字段名称、格式)以及数据记录条数,如数据结构依次列举数据字段名称、并辅以示例,数据规模写明具体数据条数。

(6)更新频次。说明数据或部分数据、部分数据单元的更新频率、更新期限,如写明“每月更新一次”。

(7)算法规则简要说明。简要说明数据处理过程中算法模型构建、处理规则等情况,如“1.数据使用自研设备、自行采集;2.所收集的数据中带有客户名称、客户设施名称、采样时间等进行过滤脱敏处理;3.对数据进行标定,区分正样本和负样本;4.使用标定后的数据进行训练。本算法基于YOLO模型构建,在数据中通过视频对比,实现对气云区域标注,实现数据标签化”。

数据处理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第三条第一款所指的数据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活动,包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浙江省公共数据条例》等法律法规所进行的必要的匿名化、去标识化等数据脱敏处理,重点考量数据处理中的知识属性和价值创造贡献。

(8)存证公证情况。根据存证证书、公证文书相关信息自动生成或填写,对已存证的数据说明存证途径、存证编号、哈希算法、哈希值等,对公证存证的数据说明公证机构、公证书文号等。如写明存证平台为“浙江省知识产权区块链公共存证平台”、数据存证编号为“CZ20220237XXXXXX”、哈希算法为“SHA-256”、并注明哈希值。

(9)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如对所登记申请数据知识产权主要贡献人员,登记后的交易、许可、融资等转化运用的意向等事项的说明。数据知识产权一体化服务平台“数知通”将根据申请人意向推送服务信息、提供增值服务。

申请人还要对数据的合规性及申请信息的真实性作出承诺,并从已存证公证的数据中选取样本数据,作为登记审核的样例数据。样例数据要符合登记申请表中对数据结构的描述。

申请人填写的登记事项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作出夸大或失实描述。

10.3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补正

登记申请过程中,申请人须在10个工作日内,根据登记中心审查员作出的补正通知要求进行补充修改或说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答复的,视为撤回登记申请。

经审查符合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条件的,进入登记前公示程序。

10.4登记撤回

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过程中,申请人可以提出不附带条件的、由法定代表人签章的撤回申请。

11.不予登记的主要情形

根据《浙江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办法(试行)》第(五)(九)条等规定,数据知识产权不予登记的情形主要有:

(1)登记申请表相关填写内容表明登记客体不符合登记办法适用范围及原则规定的。

①数据来源。涉及个人数据的,没有提交依法依规采集、持有、托管和使用的证明;涉及公共数据的,没有提供依法依规获取的证明,包括公共数据开放利用协议或授权运营协议等。

例1:某登记申请的数据来源勾选了“个人数据”,但仅提供了企业内部的“风控指数服务数据源合规介绍”文档材料,并无直接证据证明已取得个人同意。

例2:某登记申请的数据来源勾选了“公共数据”,但仅提供了该单位印发的“《某县公共数据资源申请指南(2022)》”通知文件的首页,并无具体内容,也并无直接证据证明已获批开展公共数据授权运营。

②算法规则简要说明。没有说明数据处理过程中算法模型构建等情况,无法表明数据集合、采用的算法规则与应用场景需要解决的问题具有逻辑关系或可实行性。

例3:某登记申请的算法规则简要说明描述的内容为“每周定期按海事局通告的改正内容对数据进行更新”,未体现数据处理过程中算法模型构建等情况,也并未阐述相关的数据处理规则。

例4:某登记申请的算法规则简要说明描述的内容为“对个人隐私数据使用MD5、AES算法进行加密处理”,该处理方法仅涉及加密算法,与数据知识产权名称所述内容也无实质关联。

③应用场景。应用场景描述所要解决的问题不存在或与数据集合、数据算法规则没有关联性。

例5:某登记申请的应用场景描述的内容为“解决水泵、特别是用热水时,叶轮接触水的面积减小,工作效率低”问题,与数据结构(仅有泵的数量、类型)没有关联。

④数据结构。数据字段结构表征不明确,或未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必要的匿名化、去标识化处理。

⑤更新频次。更新频次不符合客观现实,或与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申请的其他信息不一致。

例6:某登记申请的数据知识产权名称为“2022年国别(地区)商标申请、注册及有效注册量分析数据”,更新频次描述的内容为“每年更新”,更新频次描述与数据知识产权名称所限定的时间不相符。

⑥无实用性的。数据处理活动没有实质性创造价值,不能解决具体问题,或缺乏明确的应用场景,难以实现推动社会进步、增进社会福祉的。

例7:对于单位内部固定资产的逐一编号,由此形成的数据集合。

例8:对于单位生产的产品按照标准方法的检测结果,由此形成的产品合格率数据集合。

例9:某产业专利数据统计情况,数据来源为政府公开数据、算法规则仅为百分比计算、数据结构为专利相关著录事项。

运用一定数据处理方法从大量数据中挑选符合应用场景目的、具有应用价值数据的,数据结构没有发生变化,不因此简单否定其实用性,但更强调数据集合的规模性。

(2)不符合登记办法申请主体规定的,包括数据资源持有者、数据产品经营者未按规定单独提交申请或申请人与登记信息明显不符等情形的。

(3)登记前未进行数据存证公证,或数据集合不符合规模要求的。目前对于数据规模原则上要求达到500条及以上,低于500条的,申请人应特别说明数据的稀缺性或价值性。

(4)数据知识产权权属存在争议,包括申请人在权属并未明确的情况下,单独提交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申请等情形的。

(5)无正当理由再次提出登记申请,包括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申请经形式审查不予登记后,同一申请人再次提交相同申请的。主动撤回的登记申请,申请人再次提交申请的,应说明理由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6)申请人隐瞒事实或者弄虚作假的,包括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申请信息不实或违反承诺书内容等。

(7)登记后对数据流通、交易、使用、分配、治理及安全管理等造成严重阻碍或不利影响的。包括不当申请增加数据知识产权市场化流通使用成本或挤占行政、司法公共资源等。

例10:某系列登记申请存在着申请人将历史数据故意拆分为多个不同月份数据进行登记的情况,与数据知识产权制度允许数据按照一定频率更新的制度设计初衷不符,并容易造成登记后对交易使用产生不利影响。

(8)其他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12.登记异议

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申请形式审查通过后进入为期10个工作日的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可以实名对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并提供必要的证据材料。

登记中心接到异议后,在3个工作日内将异议内容转送申请人;申请人可以向登记中心提交异议不成立的声明并提交必要的证据材料。登记中心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形成异议处理结果,并反馈申请人和异议人。

涉及权属争议的,登记中心接到申请人提交的异议不成立的声明后,将该声明转送异议人,并告知其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登记中心在转送声明到达异议人后15日内,未收到异议人已经投诉或者起诉通知的,恢复登记程序。

13.登记公告后的程序

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进入公告程序,申请人可从登记平台下载电子版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

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有效期一般为3年,自登记公告之日起计算。涉及公共数据和其他数据授权运营协议,其开放利用协议或授权运营协议期限不超过3年的,以相关协议期限为有效期。

登记证书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证书的,权益主体在期满前6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每次续展的有效期为3年,自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由登记平台注销登记。

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有效期内,申请人可提出不附带条件的、由全体权益主体签章的放弃请求。

利害关系人、有关行政部门、司法机关可对不符合登记办法规定的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提出撤销申请并提供必要的证据材料。

14.科学数据存储和登记

鼓励数据处理者采取产学研合作等方式对科研数据进行合法合规获取和开发利用。

科研单位以及合作单位可以向中国科学院的科学数据平台(https://www.scidb.cn)或科学数据总中心做数据存储,并在科学数据平台或科学数据总中心相关网站页面直接选择通过浙江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平台提交科学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申请。科学数据平台或科学数据总中心存储数据同时在中国科学院“科学数据链”做数据存证。

15.跨境流通数据知识产权布局

数据处理者在数据知识产权跨境流通、服务贸易活动中识别贸易国关于数据和数据知识产权相关的保护规定,加强数据知识产权布局。

如《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规定,对农用化学品未披露实验数据和其他数据,在缔约方领土内获得上市许可起至少10年内,不允许第三人未经同意销售相同或相似产品;新药上市有关产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的未披露实验数据和其他数据,在缔约方领土内获得上市许可起至少5年内,不允许第三人未经同意销售相同或相似产品。

第四章  数据知识产权运用

16.数据知识产权一体化服务平台“数知通”

鼓励各类数据处理者、数商、金融机构、有关平台等通过“数知通”(http://zscqyjs.zjamr.zj.gov.cn/dip)平台开展数据知识产权运用保护。

“数知通”包括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运用、保护三大功能,使用统一用户体系,并连接打通“浙里金融”“法护知产”“知产检察e站”、科学数据平台和浙江知识产权交易中心、杭州知识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宁波知识产权交易服务中心、浙江大数据交易中心等交易平台,开放入驻数据质量评价、数据价值评估、增信融资、保险、数商、证券化以及入股、入表等各类数据服务机构,为数据主体提供数据知识产权增值服务。

“数知通”主要通过“登记名录全量公布、运用意向精准推送、服务资源个性对接”增值服务模式,助力市场主体通过数据知识产权交易、许可、增信融资、保险、证券化、数据资产入表等途径,促进数据价值创造,拓宽价值实现路径,推动数据价值实现。

“数知通”将根据申请登记时填选的许可、转让、增信、入股、入表等服务需求和运用意向,将有关信息自动推送给相关服务机构;数据处理者也可以通过“数知通”自主选择数商服务机构发布的服务项目,免费调用数据知识产权分布式记账、交易示范合同文本等服务组件。

17.数据知识产权信息的检索

数据处理者可以通过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平台、“数知通”平台,对登记前公示和登记公告的数据知识产权信息进行查阅和检索。

提供数据公证存证的存证平台或者公证机构依法或根据合同约定提供数据核验等服务。

18.数据知识产权价值评估

当前浙江省内数据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方面已出台的标准有:杭州市地方标准《数据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指南》(DB3301/T 0427—2023),数据处理者可参照实施。

18.1价值评估用途

(1)作为定价依据

评估价值可作为协议定价的参考价格,挂牌的预设价格,或作为拍卖的最低估价、最高估价、预设最低成交价等。

(2)作为交易依据

评估价值可为数据知识产权的转让费用、许可使用费用提供依据参考。

(3)作为资产化依据

评估价值可以作为数据知识产权出资入股、增信融资、证券化、信托、保险提供依据参考。

(4)作为其它评估目的依据

评估价值可为财务报告等其它评估目的提供依据参考。

18.2价值评估流程

(1)明确评估事项

数据知识产权评估机构受理价值评估业务前需明确下列基本信息:

——数据知识产权评估申请人、数据知识产权权益主体、评估报告使用人;

——评估对象的数量、内容和范围;

——评估目的;

——评估价值类型;

——评估对象中数据知识产权证书有效期;

——评估对象中数据知识产权的登记信息;

——评估对象中数据知识产权的数据存证或公证有效期;

——评估对象中数据知识产权的变更备案情况;

——评估对象中数据知识产权的权属争议情况;

——评估对象中数据知识产权的撤销登记情况;

——评估对象中数据知识产权的历史交易情况。

(2)订立委托合同

数据知识产权评估机构与数据知识产权评估申请人签订价值评估业务委托合同,在合同中进一步补充和明确以下事项:

——评估服务费、支付时间及支付方式;

——保密条款;

——特殊事项说明;

——其它必要的约定。

(3)评价数据质量

数据质量的评价维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数据的稀缺性;

——数据的准确性;

——数据的一致性;

——数据的完整性;

——数据的规范性;

——数据的时效性;

——数据的可访问性。

数据知识产权评估方根据具体的数据质量影响因素选择合适的评价方法。

(4)执行价值评估

——数据知识产权评估机构根据合同收集整理评估资料、进行评估市场分析等准备工作;

——选择适宜的评估方法,如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等;

——进行数据质量评价,并具体应用到评估方法中,得出评估结果。

(5)编制评估报告

数据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评估事项中披露的基本信息;

——数据知识产权评估机构;

——评估方法描述;

——评估结果和分析;

——评估报告的使用范围;

——评估报告基准日、提交时间及方式;

——订立委托合同披露的其它信息;

——其它注意事项见《资产评估执业准则——知识产权》。

19.数据知识产权交易

当前,浙江省内数据知识产权交易方面可参考的标准有:杭州市地方标准《数据知识产权交易指南》(DB3301/T 0403—2023),数据处理者可参照实施。

19.1交易的种类

①数据知识产权权益的转让。

②数据知识产权及相关权益的许可(独占许可、排他许可、普通许可、交叉许可等)。

③数据知识产权交易场所开发的其他数据知识产权交易服务。

19.2交易的流程

(1)交易申请受理

数据处理者可委托数据知识产权经纪人等专业数商服务人员或机构代理交易。

(2)受理交易申请

数据知识产权交易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明确交易标的、资格条件、竞价方式、交易双方权利义务等事项。

(3)发布交易信息

数据知识产权受益人可通过数知通或其他交易平台公开数据知识产权登记信息、发布数据知识产权交易意向等信息。

(4)登记交易意向

市场主体可以通过数知通平台,对该平台上发布的基础交易信息进行检索查阅。查阅与交易项目有关的未公开登记信息资料的,应提交《数据知识产权交易申请登记文件》、主体资格证明、符合交易资格条件的证明文件等查阅申请材料,经相关权益人同意并承担保密义务。

(5)组织交易签约

数据知识产权交易应签署有效的法律文书合同。如采取挂牌交易方式或定向交易方式的,信息发布期满后,经协议、单向竞价、拍卖、招投标等方式实施交易,签订《数据知识产权交易合同》。

(6)结算交易资金

鼓励通过交易场开展数据知识产权交易,运用分布式记账、智能合约等进行场内交易、开展线上结算。

(7)出具交易凭证

入驻数知通的交易平台完成数据知识产权交易后,应出具交易凭证并将相关信息推送至数知通平台。

交易平台出具的交易凭证可以作为浙江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中心办理变更或备案手续的依据。

20.变更和备案手续

数据处理者须在规定时限内,通过浙江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中心办理数据知识产权转化运用过程中的相关变更、备案手续。登记中心对申请人或权益主体提交的变更、备案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及时准予变更并公告。

20.1登记申请表涉及事项的变更

变更事项涉及申请人或权益主体信息、数据知识产权名称、应用场景、数据来源、更新频次、存证公证情况、数据规模的,申请人或权益主体提交登记变更请求并提交相应证明。

申请人或权益主体为单位时发生合并、分立、注销等情形的,或者申请人或权益主体为个人时发生死亡等情形的,依法承继其权利义务的主体及时申请变更。

涉及申请人或权益主体转移的变更由双方共同申请,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单方申请:

①继承、接受遗赠取得权益的。

②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等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转移权益的。

③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数据知识产权算法规则、数据结构、应用场景等信息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重新申请数据知识产权登记。

20.2许可的备案

权益主体办理数据知识产权许可备案手续的,及时提交相关许可备案申请表、许可合同副本、相对人身份证明等材料。

例11:中欧班列运费数据是“一带一路”背景下中欧班列多式联运的核心数据,是衡量货代企业经营情况的重要指标。依托“数知通”在线登记和对接功能,某铁路运输公司基于数据存证和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申请办理,顺利通过“数知通”对接数据价值化入驻服务机构,入驻的服务机构又通过“数知通”将该数据知识产权交易意向精准推送至省内某数据交易服务平台和数据交易所,实现了数据知识产权从存证登记到流通交易的全流程闭环运营。

20.3增信融资的登记备案

浙江省内数据知识产权增信融资方面的有关标准有:浙江省产品与工程标准化协会团体标准《数据知识产权质押服务规程》(T/ZS 0270—2022),浙江省地方标准《数据知识产权质押业务规范》等正在起草制定中,数据处理者可参照实施。

权益主体办理数据知识产权增信融资备案的,应及时提交备案申请表、合同文本、身份证明、评估报告(非必要)等。

数据知识产权融资涉及多个权益主体的,出具全体权益主体同意证明。

数据知识产权融资期限一般不得超出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有效期限。

例12:某数字研究院通过基于数字孪生的数字推演与实景馈控结合,深度挖掘和整合工程项目管理基础数据,并通过浙江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中心获得了五项“智慧工地”相关数据知识产权。同时,在我省某知识产权交易服务中心的服务指导下,研究院通过质押该五项数据知识产权成功获得了一家商业银行的3000万元融资额,并通过“数知通”进行了质押备案,为研究院的技术研发、市场拓展及项目深化提供了资金支持,展现了数据知识产权在金融领域的巨大潜力和实际应用价值。

21.数据知识产权开放共享

21.1交叉许可

龙头企业、平台企业可以围绕相应产业数字化转型,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探索大中小微企业交叉许可、双向授权、共享池等模式,构建开放共享的数据创新生态。

21.2建立产业数据知识产权联盟

鼓励相关企业立足关联产业组建数据知识产权创新联合体、数据知识产权联盟,积极探索包括数据知识产权共享清单等在内的数据知识产权运营管理模式,进一步强化数据知识产权运用,共同打造产业数据知识产权生态。

21.3数据开源

支持数据处理者将数据知识产权与开源社区的开源贡献者信用机制、代码数据确权审核机制相结合,明确数据知识产权使用边界,提升数据知识产权复用水平。

22.数据知识产权资产入表

浙江省内数据资产入表的有关标准有:浙江省总会计师协会团体标准《资产管理 数据资产登记导则》(T/ZJCFO 0001—2024)。

鼓励企事业单位探索数据知识产权资产入表和会计核算的新路径、新模式,支持运用《资产管理 数据资产登记导则》加强数据资产管理,向浙江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中心提交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申请或在数据资产入表后提交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申请。

支持企事业单位通过数据知识产权交易、作价入股、并购重组、股权流转、资产划拨等市场化方式,将数据知识产权确认为数据资产。

23.数据知识产权标准化活动

支持市场主体参与数据知识产权标准化建设和省知识产权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数据知识产权工作组相关活动,积极将数据知识产权融入数据要素市场化各类标准,主导或参与国内外数据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相关标准制订。

第五章  数据知识产权保护

24.“数知通”的维权保护应用功能

数据处理者可自行或委托数据知识产权专业服务机构和数商机构,把数据知识产权保护举措有效嵌入经营管理各环节,在采购、研发、生产、营销以及技术转让(许可)与合作、数据交易、委托加工、进出口贸易、资产评估、投资并购、上市等环节中实时分析、研判数据知识产权可能存在的侵权风险,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及时通过数据知识产权一体化服务平台(“数知通”)“维权服务”(https://zscqyjs.zjamr.zj.gov.cn)模块启动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行政、司法程序。

“数知通”连接打通省法院“法护知产”、省检察院“知产检察e站”等应用,将数据知识产权登记、交易运用、纠纷处理等情况进行区块链事件记录,提供后续行政司法程序调用。

25.数据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数据处理活动须尊重在先权利和他人合法权益。数据处理活动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①通过窃取或者其他非法方式获取数据。

②数据采集违法、不当使用及其他不当处理数据的行为。

③利用算法、平台或其他规则手段排除、限制竞争,数据垄断、数据霸权,以及其他涉数据不正当竞争。

④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交易数据知识产权的行为。

⑤其他相关的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数据知识产权获取、加工、使用涉及犯罪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相关罪名主要有:针对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实施的犯罪行为,包括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针对属于商业秘密的网络数据实施的犯罪行为,即侵犯商业秘密罪;针对公民个人信息数据实施的犯罪行为,即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针对财产性数据权益的犯罪行为,即盗窃罪、诈骗罪等。

26.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的作用

数据处理者可以通过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和途径,积极应对数据知识产权纠纷,包括与数据知识产权有关的诉讼、仲裁案件以及可能引发诉讼、仲裁的争议,如合同纠纷、侵权纠纷以及其他数据权属纠纷。

数据处理者在应对纠纷案件时,可以根据《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中数据知识产权相关规定,将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作为持有该数据集合的初步证明和数据知识产权流通交易、收益分配、权益保护的初步凭证提交给行政、司法等有关部门。

例13:数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隐某科技有限公司间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是全国首例涉及行政机关《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效力认定案件。经北京互联网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最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定隐某公司侵犯数某公司数据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本案中,隐某公司未经数某公司许可,获取案涉数据集合子集,并在隐某公司官网向公众传播,以获取用户访问、注册。北京互联网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均认可在无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下,数某公司为保护其数据集合权益,就案涉数据集合登记并取得的《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可以初步证明登记人即为数据集合的合法持有人,登记人有权就登记数据集合的数据权益提出主张。

27.数据知识产权保险

数据处理者可以利用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向提供相关保险产品的保险公司进行投保,投保范围包括数据知识产权被侵权损失赔偿,包括直接经济损失、法律费用、调查费用、应急响应费用、数据恢复费用等一系列风险保障,以及相关数据的意外丢失、数据恢复等相关损失及支出的理赔。

例14:某数字科技公司在浙江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中心成功登记了两项数据知识产权,为了保护其数据创新成果,该数字科技公司在当地主管部门的帮助下,与某财险公司签订了数据知识产权被侵权损失保险,凭借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为其获得的数据知识产权提供风险保障,从而降低企业的维权成本。

28.跨境数据知识产权保护

鼓励数据处理者研究并运用国内外数据规则和知识产权制度规则,加强涉外数据知识产权运营的风险评估,构建数据知识产权海外风险预警和纠纷解决机制,提高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能力。

如欧盟《数据库指令》规定,无论数据库是否具有独创性均予保护,禁止他人对数据库的内容复制、发行、出租、传播。德国、意大利等欧洲国家均有类似对数据库制作者的邻接权保护规定。

29.数据的知识产权保护方式综合运用

支持数据处理者综合运用数据知识产权、算法专利、著作权、商业秘密等手段,加强数据权益保护。

涉商业秘密相关数据登记数据知识产权的,一般不破坏其秘密性,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公开信息即为密点的除外。

第六章  附则

30.强制属性

本指引不具有强制性。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1.适用性

浙江省行政区域内以及通过浙江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平台依法登记数据知识产权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32.解释单位

本指引由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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