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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临平区促进算力产业发展专项扶持政策

日期:2024/8/20 9:28:35    阅读:

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平区促进算力产业发展专项扶持政策的通知

杭企e站
 2024年08月19日 19:40 浙江

临平政办〔2024〕23号


各平台、镇街,区直各单位:

《临平区促进算力产业发展专项扶持政策》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8月13日

临平区促进算力产业发展专项扶持政策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人工智能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切实优化人工智能、算力产业发展生态,锚定数字经济强区总目标和“打造杭州城东新中心”新引擎,打造“算力产业高地”、“算力资源洼地”和“数据要素集聚地”,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人工智能产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支持人工智能全产业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政策。

一、总则

    本政策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总量控制、自愿申报、政府决策、社会公示,在每年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总预算内对各类项目实施资助奖励。

二、支持政策

(一)保障算力要素供给(责任单位:区经科局)

1.鼓励算力技术攻关。鼓励企业承担国家、省重点研发任务,加速形成重大科研成果,对符合政策规定的项目按国家、省实际到账资助经费的25%给予资助,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

2.支持算力资源使用。鼓励企业、高校院所和第三方机构建设符合导向需求的算力中心,积极创建国家公共算力开放平台,降低中小企业算力使用门槛。实施算力伙伴合作计划,遴选一批设备性能先进、技术安全可控、能耗绿色低碳、价格优惠合理的算力中心作为区级算力伙伴,统一技术需求、服务标准、优惠策略等。推进算力供给市政化,重点支持中小企业购买算力服务,按照算力合同费用的50%、每年最高200万元进行补助。

3.鼓励模型开发应用。鼓励面向特定行业开展垂直模型研发,给予该企业项目研发投入的30%、每年最高300万元补助,其中被列入市级“垂直领域优秀专用模型”的,给予牵头企业不超过项目研发投入的3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补助。鼓励多模态通用大模型研发并向中小企业开放模型应用,对认定为市级“多模态通用大模型”的,给予牵头研发单位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训练成本补助。


(二)加速创新场景赋能(责任单位:区经科局)

4.拓展未来产业应用场景。推动人工智能赋能未来产业,支持在脑机接口、智能机器人、智能网联汽车等未来产业细分领域开展场景试点,对认定为市级“人工智能赋能未来产业试点场景”的,最高给予100万元奖励。

5.强化智能应用场景示范。促进人工智能技术在制造业细分领域的创新应用,推动人工智能供给与制造需求深层对接。对开展省、市“未来工厂”建设的企业,落地实施相关人工智能场景应用项目的,给予该项目投资额的30%、每年最高150万元补助;对列入市级“人工智能赋能新型工业化应用示范”的,最高给予500万元奖励;对认定为市级“标杆型应用场景示范项目”的,按照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3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进行补助。

6.支持重点平台建设。鼓励人工智能赋能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提升研发制造、中试生产和检测测评公共服务能力。对经认定的未来产业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给予2000万元资助。支持企业、科研院所和第三方机构为人工智能企业提供产品评测、知识产权交易等公共服务,对被认定为市级“人工智能产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且年服务交易额超过2000万元的示范平台,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运营经费补助。


(三)推动产业集聚发展

7.加快推进算力小镇建设。建立算力小镇项目评审机制,通过评审的项目可以入驻算力小镇,并最高按每年实际租金的90%,享受三年内最高1000平方米的租金补助,按每年实际发生研发费用的30%,享受三年内最高600万元的研发补助,单个企业每年研发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经评审认定入驻的企业,三年政策期结束后,可参照重点楼宇新入驻企业条件,享受相关政策支持。(责任单位:临平新城)    

8.支持模型开源社区建设。加大模型开源生态培育,支持依托“魔搭”开源社区发布开源模型、提供模型即服务(MaaS)、开展模型智能体(Agent)应用,对经市级认定的开发企业,给予20至100万元的分档奖励。(责任单位:区经科局)

9.打造人工智能标杆产业园。积极创建人工智能产业示范基地,对认定为市级“人工智能标杆产业园”且市级绩效评价结果优秀的,给予最高200万元运营经费补助。(责任单位:区经科局)

三、附则

1.同一主体不得因同一事由重复享受本政策规定的资金扶持类政策。同一事项,适用于本政策,同时又适用于临平区及上级政府部门其他产业扶持政策时,企业可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自主选择申报,不予重复支持。

2.本政策自2024年9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2024年1月1日至本政策实施前符合条件的,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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