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高新〔2024〕6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级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促进科技与金融有机结合,进一步完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充分利用资本市场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建设世界领先科技园区,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鼓励企业直接融资
(一)鼓励创业投资。对获得创投机构投资额累计达600万元及以上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经认定,给予企业三年房租补贴和专项奖励。
(二)鼓励企业开展债券融资。对发行企业债、公司债、中小企业私募债的企业,按所募资金的2‰给予奖励,最高奖励40万元。
(三)鼓励科技型企业利用创新型融资工具进行融资。对发行资产证券化、科创债、可转债的企业,按其实际发行规模的3%给予奖励,每年单家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用于降低融资成本。
(四)鼓励非上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股权流动。自然人股东分红所得再投资该企业、股权转让后给予专项资助,用于支持企业发展。
二、鼓励创投机构入驻投资
(五)鼓励创投机构利用资本市场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经认定的创投机构,给予三年内实际租用办公场所100%房租补贴和专项资助;创投机构设立和管理的股权投资基金60%以上投资我区企业的,给予创投机构专项奖励,用于支持其扩大投资基金规模。企业股权代持机构(员工持股平台)参照执行。
(六)鼓励有限合伙人开展投资。有限合伙人(含企业和自然人)退出或分红后给予专项奖励。
三、鼓励担保公司扩大担保
(七)鼓励区内政策性担保公司积极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按该担保公司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年度日均担保余额的1%给予担保风险补贴,单一担保公司补贴上限为200万元。
(八)鼓励区内政策性担保公司加强与银行机构合作,对科技型中小企业300万元以下的贷款开展见贷即保业务。区财政安排3000万元建立担保风险池,专项用于担保损失核销。
(九)鼓励区内政策性担保公司为信用贷款提供增信担保。对企业以知识产权、无形资产质押融资等信用贷款,由担保公司给予增信担保的,如发生不良贷款,担保公司承担的损失予以全额补偿,单一担保公司补贴上限为500万元。
四、鼓励银行信用放贷
(十)鼓励银行通过投贷联动、股债联动等形式支持科技型企业发展,对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国家及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5050人才企业和接受过知名投资机构投资的单个企业的信用贷款,且总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含知识产权质押、订单贷等),给予其信用贷款年度新增日均余额的3%奖励,单一银行奖励上限为200万元。
(十一)经认定,对单一企业不良信用贷款核销总额不超过300万元的可给予银行全额补偿,300万元至1000万元(含)的可给予50%的补偿。
五、附则
本意见自2024年6月18日起施行。2023年度符合本意见扶持条件的,可参照执行。具体由区发改局负责实施。原《区管委会区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的实施意见》(杭高新〔2021〕10号)文件同时废止。
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政府
2024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