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市工作要求,为推动全区小微企业园提质增效和高质量发展,根据《余杭区推动工信经济高质量发展财政政策实施细则》(余经信〔2022〕27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开展2023年余杭区支持小微企业园争创示范标杆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申报对象为余杭区范围内的经省级认定的小微园区运行主体(以下简称“运行主体”)。
运行主体指的是在余杭区依法登记注册,财政级次属余杭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纳税,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良好的财务记录,独立运行余杭区范围内的小微企业园的企业。
二、申报内容
1.奖励政策:对在2023年度获评浙江省五星级和四星级小微企业园、数字化示范小微企业园的运行主体,分别给予120万元、100万元、100万元奖励。
2.申报项目实际发生时间: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三、申报材料
(一)申报时间
即日起至2024年3月29日,逾期不予受理。
(二)申报材料
1.2023年余杭区支持小微企业园争创示范标杆财政补助申报表(详见附件1);
2.相关佐证材料:土地出让协议、园区竣工验收报告、土地证和房产证(或不动产登记证)、同一地址证明(证明土地出让、竣工验收及产证办理为同一地址)、运营合同(如建设单位自行运营,则无需提供)、运行主体企业营业执照等。
如涉及,请提供工商变更登记情况(建设单位各印证材料名称不一致、运营单位与浙江省小微企业园数字化管理平台登记名称不一致)等。
3.项目申报真实性承诺书(详见附件2);
四、有关要求
1.项目申报单位将上述申报材料经所在镇街(平台)审核并提出初审意见后,项目申报单位登录“余省心”企业人才服务平台(https://www.ysx.com.cn)系统报送,逐项填报上传资料。申报通道自发文之日起开放,于2024年3月29日23点59分59秒准时关闭,逾期将无法申报。
附件:
1.2023年余杭区支持小微企业园争创示范标杆项目申报表
2.项目申报真实性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