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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科学技术局公开征求《杭州市企业研发费用投入财政补助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日期:2024/3/13 9:06:09    阅读:

为贯彻落实《杭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杭政〔2024〕16号)《杭州市人 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加快科技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杭政办函〔2023〕78号)等政策意见,更大力度实施企业研发投入补助政策,我局修订了《杭州市企业研发费用投入财政补助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意见建议请于4月12日17:30前以书面形式(以单位名义反馈的请加盖公章)反馈至我局。

联系人:局资配处徐长明  联系电话  0571-85255615

通讯地址:上城区解放路18号市民中心C座1206

电子邮箱:xcm@hznet.com.cn


附件:

1.杭州市企业研发费用投入财政补助实施细则

2.杭州市企业研发费用投入财政补助实施细则制定说明


杭州市科学技术局

2024年3月12日

杭州市企业研发费用投入财政补助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杭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杭政〔2024〕16号)《杭州市人 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加快科技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杭政办函〔2023〕78号)等政策意见,更大力度实施企业研发投入补助政策,扩大政策覆盖面,提高补助强度,更强激发企业创新投入内在动力,制定本细则。

一、本细则实施对象是指依法登记注册的、并经国家、省市科技部门等认定有效的各类国家、省、市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以及经市发改委部门认定的市级总部企业(统称“企业”,下同);财政补助是指由市财政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安排,用于引导和鼓励企业增加研发费用投入的专项补助。

二、企业研发费用是指企业研发活动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企业研发费用由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归集。国家有新的修订政策依据,以国家最新规定执行。

三、企业研发费用投入财政补助采取事后补助方式,市财政专项资金对研发费用投入较上年度增量较多的企业给予补助,激励企业持续加大研发投入,增强创新发展动力。

四、获得财政补助的企业研发费用投入为企业自有资金投入部分,不包含各级财政性资金。为实现政策“免申即享”等目标,计算财政补助的企业研发费用投入额以该企业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实际申报、税务部门执行加计扣除政策确认统计的研发投入额为基准。

五、获得研发费用投入财政补助的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研发领域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符合浙江省打造互联网+、生命健康、新材料三大科创高地和杭州市重点发展的智能物联、生物医药、高端装备、新材料、绿色能源等五大产业领域。

(二)企业经营满2个完整会计年度以上,企业自主创新活跃,研发项目管理规范,财务核算健全,按规定范围列支、归集研发费用并单独建账。其中,规上企业的研发费用投入应同时在企业统计报表系统正常反映。

(三)企业运行正常,经济、科技、安全、环保领域等均无重大违规行为,且未列入严重失信名单。

六、补助对象和标准:

(一)科技型企业

1.经营规模符合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标准的企业(《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的规定:企业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补助对象为当年研发费用投入额较上年增量200万元以上的企业,补助对象按不超过新增额(扣除200万元后的增量部分)5%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200万元。

对年度研发投入额达1亿元以上的企业,直接给予200万元补助。

2.经营规模超过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标准的企业。补助对象为当年研发费用投入额较上年增量500万元以上的企业,补助对象按不超过新增额(扣除500万元后的增量部分)5%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300万元。

对年度研发投入额达5亿元以上的企业,直接给予300万元补助。

(二)总部企业

补助对象为经认定有效的市三星级及以上总部企业,按不超过其年度新增研发额(扣除500万元后的增量部分)6%,给予最高补助300万元。

对年度研发投入额达5亿元以上的总部企业,直接给予300万元补助。

七、补助流程

(一)遴选补助企业。在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和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基础上,市科技局依据企业向税务部门申报的研发费用信息,会同市统计、发改等相关部门和各区、县(市)科技局,筛选符合补助条件的企业。

(二)提出补助方案。按财政补助资金预算,测算当年企业研发费用投入财政补助比例,制定年度企业研发费用投入补助方案。

(三)社会公示。补助方案经市科技局行政决策后,在杭州市科技局官网等公示。公示期间,异议信息由企业所在地的区、县(市)科技局统一受理,区、县(市)科技局会同本地财政、税务、统计等部门进行初查核对。市科技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对区、县(市)科技局上报初查情况进行复核,必要时可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复核。企业主动放弃补助,应在公示期间,书面致函市和区、县(市)科技局。

(四)下达补助计划及补助资金。对经公示无异议、复核排除异议的企业,市科技局制定企业研发费用投入财政补助计划,会同市财政局下达补助资金。市本级财政补助资金原则上通过涉企资金兑付通道拨付至企业。

八、企业研发费用投入财政补助资金由市本级和区、县(市)按现行财政体制共同承担。鼓励各区、县(市)加大对企业研发费用投入的补助力度。区、县(市)可在执行市级补助政策、落实补助资金基础上,降低补助基准条件,扩大补助范围,提高补助标准。

九、补助资金应用于企业持续开展研究开发活动。获得研发费用投入财政补助的企业,应加强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配合市和区、县(市)科技、财政部门开展财政补助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工作。

十、企业研发费用投入财政补助纳入科研诚信信息管理范围。对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等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市科技局追缴补助资金,记录科研诚信档案,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十一、本实施细则如与本市各级其他同类政策存在重叠、交叉、不一致的,按照“从优、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如遇国家及省、市相关政策调整,以调整后政策为准。

十二、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由市科技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杭州市企业研发费用投入财政补助实施细则》的制定说明

一、制定目的

为贯彻落实《杭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杭政〔2024〕16号)《杭州市人 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加快科技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杭政办函〔2023〕78号)等政策意见,更大力度实施企业研发投入补助政策,更强激发企业创新投入内在动力,市科技局依据市政府新政的指导意见和补助标准,对2023年制定的《杭州市企业研发费用投入财政补助实施细则》作了修订。在保持企业研发费用投入财政补助政策总体延续执行的基础上,调整补助对象、优化补助方式,扩大政策覆盖面,提高补助强度,以更好支持新形势下企业自主技术创新,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依据

1.《杭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杭政〔2024〕16号)

2.《杭州市人 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加快科技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杭政办函〔2023〕78号)

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杭州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杭政办〔2023〕3号)

三、制定过程

2024年1月以来,市科技局按照市委、市政府召开企业家座谈会上企业建议和领导指示,按市发改委关于制定2024年市“8+4”经济政策的函要求,在对实施《杭州市企业研发费用投入财政补助实施细则》(杭科资【2023】34号)情况总结分析基础上,决定对企业研发费用投入财政补助作出调整,随后提出了新的补助方式和标准在市发改委召开的企业座谈会上获得肯定,正式纳入市进一步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2月至3月,按落实政策、加快兑付要求,开展政策调研、细则起草、征求意见等工作,4月底基本完成细则制定工作。

四、政策重点

1.明确补助企业:新政将补助企业归并为3类:(1)经营规模符合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标准的企业;(2)经营规模超过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标准的企业,(3)总部企业。

2.优化补助方式:(1)对当年研发费用投入额较上年增量较大的企业(规下200万元,超规500万元,总部500万元)按增量给予一定比例(普通企业不高于5%,总部企业不高于6%)补助,不需要前几年按最多补助企业数,进行排序居前。(2)对对年度研发投入额达较大额的企业(规下1亿元、规上5亿元),直接给予定额补助(规下企业200万元、规上及总部企业500万元)。

3.提高补助强度:规下企业最高补助强度从50万元提高到200万元,超规企业最高补助强度从200万元提高到300万元。

4.规范执行程序:新政根据前几年政策执行遇到的问题和新的形势任务,对补助核发流程、补助资金来源、使用、监管、避免重复补助等作了进一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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