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科技企业源头培育,以前沿技术、颠覆性技术创新驱动未来产业发展,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我局起草了《杭州市“新雏鹰”企业培育工程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3月1日至3月30日。期间如有意见建议,请于3月30日17:30前以书面形式(以单位名义反馈的请加盖公章)反馈至我局。
联系人:何茂川,邵永新。
联系电话:0571-85255627,0571-85255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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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杭州市“新雏鹰”计划企业培育工程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杭州市科学技术局
2023年3月1日
杭州市“新雏鹰”企业培育工程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发展未来产业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23〕9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 加快科技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杭政办函〔2023〕78号)等文件精神,加强科技企业源头培育,以前沿技术、颠覆性技术创新驱动未来产业发展,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特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锚定争创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和构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首选地目标,进一步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完善科技企业梯次培育体系,推动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融合发展。
到2025年,围绕五大产业生态圈和我市重点发展的8大未来产业领域,着力培育300家左右“新雏鹰”企业,开辟新领域新赛道,塑造新动能新优势,为杭州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
二、认定条件
(一)申报认定“新雏鹰”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杭州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超过5年。
2.企业产品(服务)属通用智能、生命与健康、元宇宙、未来网络、空天信息、低碳能源、前沿新材料、量子信息等我市重点发展的未来产业领域。
3.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2亿元。
4.企业上一年度从事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研发团队核心成员达到省级领军人才C类(含)以上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或在跨国公司、国内外知名企业中担任过中高级技术管理领导职务。
5.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不低于500万元且上年度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不低于10%。
6.企业硬科技属性强,通过自主研发获得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Ⅰ类知识产权不少于3件,或核心领域PCT布局不少于1件。
7.企业累计获得股权融资额不低于2000万元(含)或市场估值不低于1亿美元。
8.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或严重失信行为。
(二)在杭州落地转化的全国颠覆性技术创新大赛总决赛和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全国总决赛获奖企业可直接认定为“新雏鹰”企业。
三、支持政策
1.认定奖励。对首次认定的“新雏鹰”企业,给予每家不超过50万元奖励。
2.金融支持。支持“新雏鹰”企业通过科技保险产品获得贷款或分散风险,对“新雏鹰”企业购买的研发类科技保险,每年按不超过年度实际保费的50%给予保费补助,单个企业最高50万元。支持“新雏鹰”企业登陆资本市场,“新雏鹰”企业完成上市辅导备案、境内外直接上市等,按有关政策给予奖补。
3.成长支持。鼓励“新雏鹰”企业开展原创性、引领性科技攻关,加强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发创新,加快科技成果转化落地,支持其申报和承担国家、省、市科技项目,加速成长为省科技小巨人企业、省科技领军企业、“独角兽”企业。
4.人才支撑。支持“新雏鹰”企业引进和培育各类急需紧缺的优秀高层次人才,申报和承担国家、省、市科技人才项目,对符合授权条件的“新雏鹰”企业开展人才自主认定,对“新雏鹰”企业新入选市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建设博士后工作站、引进高端外籍专家和海外工程师等,按有关政策给予奖补。
5.场景开放。推动大型科学仪器、设施资源向“新雏鹰”企业开放共享;鼓励链主企业、高能级科创平台、概念验证中心等创新应用场景,助力“新雏鹰”企业加速融入产业链、创新链关键环节。
四、工作保障
1.加强组织保障。“新雏鹰”企业培育工作由杭州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和各区、县(市)科技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科技局)共同负责。市科技局负责政策制定、认定评估和业务指导;区县科技局负责申报推荐、日常服务等工作。
2.加强跟踪管理。对“新雏鹰”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和绩效管理,每年6月底前,“新雏鹰”企业应填报上年度发展情况,在取得重大成果标志性成果时,也应及时向市区(县)科技局报送相关信息;市区(县)科技局要加强跟踪服务,帮助“新雏鹰”企业解决具体发展难题。
3.加大宣传力度。及时梳理总结“新雏鹰”企业成长案例,讲好杭州创新创业故事,树立一批未来产业优秀企业代表和发展典型,营造全社会支持“新雏鹰”企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五、附则
本意见自2024年 月 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由市科技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本意见涉及财政扶持经费由市与区县(市)两级财政按比例承担,与本市各级其他同类政策不一致的,按照“从优、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