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强力推进创新深化和“315”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工程,打通科技成果转化的需求侧和供给侧,推动全链条全周期科技成果转化集成改革落地,根据《关于加快构建市场导向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的意见》(浙政办发〔2023〕64号)等,我厅研究起草了《关于建立财政资金支持产生的科技成果普查制度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拟与省财政厅联合印发,现征求你们意见。意见建议请于2月8日(周四)前反馈我厅。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2024年1月25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浙江省财政厅
关于建立财政资金支持产生的科技成果
普查制度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强力推进创新深化和“315”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工程,打通科技成果转化的需求侧和供给侧,推动全链条全周期科技成果转化集成改革落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浙江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市场导向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的意见》(浙政办发〔2023〕64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建立全省财政资金支持产生的科技成果普查制度实施方案。
一
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实施科技创新和人才强省首位战略,强力推进创新深化和“315”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工程,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打通以需求为导向的攻关在线和转化应用为目的的网上技术市场,形成财政资金支持产生的科技成果常态化推送技术市场的通道,助力高水平创新型省份和科技强省建设。
(二)主要目标
建立科技成果普查制度旨在进一步强化成果导向的有组织科研和要素配置机制,坚持需求拉动、供给驱动双向发力,发挥科技成果需求侧的激励导向作用,完善技术转移体系供给端,推动科技成果价值早发现、早实现,提升财政资金投入综合效益,提高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水平,加快推动科技成果从实验室走向生产线,打通产学研创新链、产业链、价值链,营造有利于原创成果不断涌现、科技成果有效转化的创新生态。
科技成果普查工作以“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为目标,汇交近五年内财政资金支持建设的在浙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国有企业等单位,以及财政资金支持的研发项目所形成的科技成果,确保利用财政资金支持产生的科技成果“应登尽登”,推动非财政投入产生的科技成果“能登尽登”,服务科技成果转化和宏观科技决策。
二
普查内容
(一)对象范围
1.全省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含在浙部属院校、所)、医疗卫生机构、国有企业等单位。
2.全省利用各级财政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含国家、省级、市级等计划项目),第一阶段以国家、省级项目为主,逐步覆盖至市级项目。
(二)普查时点
1.2018年1月1日以后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计划项目所形成的科技成果,包括项目实施、验收及绩效跟踪期形成的科技成果。
2.2015年1月1日立项以来至今仍未转化并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
(三)成果形式
1.论文、著作、研究报告等有应用价值的基础理论和软科学类成果。
2.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新装备、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矿产新品种等应用技术类科技成果。
(四)主要内容
普查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名称、成果权属单位、成果形式、成果完成人、成果简述、成果所属领域、技术成熟度、相关知识产权、转化情况等。
三
工作机制
(一)建立科技成果普查工作体系。建立涵盖各设区市科技局、财政局,以及高校院所、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国有企业等主体的科技成果普查体系。普查按照科技成果所属单位填报原则,采取自主填报、所属单位或设区市核查和数据调取核对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主体单位应常态化掌握本地区、本单位的科技成果,要求成果完成人及时填报成果信息,依托职务科技成果“安心屋”应用向省科技厅和财政厅提交数据,并对本单位提交的成果数据进行审核。部分非法人单位或派出机构单位,由所在地科技管理部门汇总单位信息后单独开通相应管理账号并进行科技成果普查。
(二)健全科技成果全量汇交机制。制定科技成果信息采集规范,加强职务科技成果“安心屋”与“科技攻关在线”、各高校科研管理系统及科技成果登记系统等互联互通,形成科技成果基础信息数据库,强化数据共享,减少重复填报。落实财政资金支持产生的科技成果“应登尽登”,鼓励企业主动登记自主独立研发或联合高校、科研机构研发的科技成果,通过登记的科技成果可作为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享受财政优惠政策的参考依据,推动非财政投入产生的科技成果“能登尽登”。
(三)建立科技成果集中公开机制。通过中国浙江网上技术市场集中发布科技成果,推动财政资金支持产生的非涉密科技成果“应挂尽挂”。各主体单位应加强科技成果信息管理,对于未转化的应用技术类科技成果、与企业需求相关的基础研究类成果,公开技术成熟度、市场估值、拟转化方式等信息;对于已经转化的科技成果,公开应用状态、转化方式等信息。
(四)建立职务科技成果限时转化机制。财政资金支持产生的应用技术类科技成果,取得知识产权之日起满2年且无正当理由未实施转化的纳入“先用后转”实施清单,通过“浙江拍”公开挂牌等方式依法强制推动转化;取得知识产权之日起满3年且无正当理由未实施转化的,可以按有关规定许可有条件的企业有偿或无偿实施。鼓励与企业需求相关的基础研究类科技成果纳入“先用后转”实施清单,支持需求方提早介入对接。
(五)建立科技成果普查结果应用体系。将科技成果普查结果与考核评优结合,根据科技成果取得数量、转化成效、公开发布等情况,对各主体单位进行监测分析和评价评估,评价结果作为获得政府财政资金、平台建设、项目支持、科技奖励等创新资源的重要依据,并定期向社会发布。科技成果普查记录不作为确认科技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四
普查方法
(一)项目支持产生类成果
由“科技攻关在线”与“安心屋”应用系统对接,先行导入批量数据;各相关单位在“安心屋”内根据合同编号核对成果信息,并进行信息更新、增补和维护。
“安心屋”提供统一数据规范和数据接口,各相关单位将本单位科研管理系统进行推送导入;在“安心屋”内核对成果信息,并进行信息更新、增补和维护。
(二)无项目关联类成果
由成果完成人在“安心屋”内填报相关表单,各相关单位在“安心屋”内核对成果信息,并进行信息更新、增补和维护。
五
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在省委科技委领导下,由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牵头,会同各市、县(市、区)及有关部门推动从制度上落实科技成果普查工作,形成强大工作合力。各地和各单位要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本地区、本单位的科技成果发现、管理、转化等工作机制和内控制度,推动落实科技成果普查工作。
(二)加强考核评价。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将定期通报各地和各单位科技成果普查情况,纳入成果转化绩效评价和财政资金绩效评价范围,并作为下一步政府创新资源配置的重要依据,与各地和各单位的财政资金分配、平台建设、项目支持、科技奖励等紧密结合,充分激发各主体的荣誉感和使命感。
(三)加强宣传引导。加强科技成果普查制度宣传解读,定期组织培训,强化沟通对接。加大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力度,对产生良好经济社会效益的标志性科技成果,以可视化、科普化的形式,利用全媒体手段进行宣传报道,提升公众知晓率,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科技创新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