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实施产业强区主战略,扎实推进新型工业化,加快我区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区政府交办,区经信局牵头起草了《杭州市富阳区实施产业强区主战略加快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修订)》(征求意见稿)。为更好地发挥公众参与政策制定的作用,今日起向广大企业、市民公开征求意见。
相关意见请于2024年3月1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提交至fuyangfcc@163.com,或直接提交至富春街道鹳山路18号区经信局216室。
联系电话:方晨晨 61710681。
附件:《杭州市富阳区实施产业强区主战略加快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修订)》(征求意见稿)
杭州市富阳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4年1月30日
杭州市富阳区实施产业强区主战略加快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修订)
(社会公众征求意见稿)
为更好贯彻区委二届五次全会精神,根据奋力推动科技创新生态、产业发展质效提升迈上新台阶决策部署,对标再造一个“产业富阳”主题主线,就加快富阳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政策。
一、加快构建现代产业
1.鼓励加大项目投入。对单个项目设备、软件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新建(技改)项目实施分类分档支持。其中,“1545”产业体系工业项目最高给予设备、软件投资额的10%、不超过1000万元的补助,其他项目最高给予设备、软件投资额的5%、不超过800万元的补助;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省“隐形冠军”企业新建(技改)设备、软件投资额300万元以上的单个项目,最高按照30%给予补助,不超过3000万元。(责任单位:区经信局)
2.支持生物医药企业MAH产业化落地。对药械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本区企业(委托双方须无投资关联情况)生产其所持有药械产品,且销售税收结算在我区的,区财政按其年度新增实际交易合同金额最高给予2.5%奖励,单个企业每年不超过750万元。对承担本区以外委托生产任务且产值结算在我区的企业(委托双方须无投资关联情况),区财政按其年度新增实际交易合同金额最高给予2.5%奖励,单个企业每年不超过750万元。(责任单位:区经信局)
3.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加大研发。对集成电路企业研发项目给予补助,其中工程产品流片按照首轮流片费用最高给予30%或掩膜版制作费用最高给予40%补助;购买非关联企业IP、EDA工具开展高端芯片、先进或者特色工艺研发的,按照其购买直接费用最高给予30%补助,单家企业年度补助总额不超过600万元。(责任单位:区经信局)
4.给予集成电路、生物医药企业租金补贴。对集成电路、生物医药企业租用自用研发和生产用房的,最高按照人均20平方米,给予实付租金的100%补贴,同一企业每年不超过1000平方米、累计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责任单位:区经信局)
5.支持洁净车间建设。对新建、改建的洁净车间,进行分档补助。其中,千级以上洁净车间最高给予每平方米1500元补助,万级洁净车间最高给予每平方米1200元补助,10万级洁净车间最高给予每平方米800元补助,30万级洁净车间最高给予每平方米500元补助,单个企业补助不超过其实际支出的50%,最高500万元。(责任单位:区经信局)
6.鼓励发展绿色制造。对单个节能项目设备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节能率达到5%以上,按国内先进项目、省内先进项目、一般性项目,分别按节能设备投资额最高给予30%、20%、15%补助,不超过100万元;国家、省、市级绿色低碳工厂的企业,在投资项目资助外,分别最高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奖励;对配合淘汰关停落后设备及产能项目、高耗低效工业企业,最高给予限令拆除的生产用淘汰机器设备评估净值50%的补助。(责任单位:区经信局)
7.加大外资引进奖励。加大外资引进奖励。对引进外资100万美元以上的制造业企业按当年实到外资额给予奖励,1000万美元以下部分,按0.8%给予奖励;1000万(含)-3000万美元(不含)部分,按1%给予奖励;3000万美元(含)以上部分,按1.2%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累计最高1000万元。(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8.鼓励申报省重大产业项目。对固定资产投资6亿元以上(重大科技创新3亿元以上),且申报列入省级实施类特别、引领性、示范性名单的重大产业项目,分别最高给予企业30万、20万和10万的奖励;对列入省级预选类特别、引领性、示范性名单的重大产业项目,先行最高予以30%的奖励,列入实施类后予以补差。(责任单位:区发改局)
9.加大政府产业引导基金支持。建立“1+X”政府产业引导基金体系,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引导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支持产业发展,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分类管理、风险可控”的原则,投向重点支持产业和标志性项目,力争到2026年基金规模扩大到100亿元以上。(责任单位:区财政局)
二、全力培育优质企业
10.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对在富制造业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00亿元、200亿元、100亿元、50亿元、10亿元、5亿元的企业,分别最高给予2000万元、800万元、4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经信局)
11.加大“专精特新”企业培育力度。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隐形冠军”企业的,分别最高给予2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区经信局)
12.支持创建“未来工厂”。对投资50万以上工厂物联网项目(含纯软件项目),最高给予15%补助,不超过150万;对企业购置符GB/T12643-2013标准的工业机器人,按机器人购置款最高给予10%补助,单个企业不超过100万元;对被认定为市级“链主工厂”“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的企业,分别在项目投资补助外,最高给予500万元、200万元、80万元的奖励;被认定为省级“未来工厂”的企业,最高给予50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省认定的智能制造试点示范、新模式应用项目以及信息化各类示范试点企业(项目)的,分别最高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探索实施“1+N”技术改造试点补助;对企业对标“无人工厂”建设标杆性“未来工厂”,可按相应政策进行补助。(责任单位:区经信局)
13.鼓励企业上规模。对首次上规纳统的工业企业最高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上规后连续三年在规的最高再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个转企”后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5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每家最高奖励3万元。(责任单位:区经信局)
14.提升企业数字化服务能力。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为中小企业、项目库企业、块状经济开展企业或者行业的专家诊断。鼓励企业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制定《数字化转型整体解决方案》,按《数字化转型整体解决方案》推进数字化改造的,最高给予规划设计费用50%的补助,单个项目最高10万元;对服务开展企业数字化改造技术咨询、设备制作、项目实施、维护服务等收入达到200万元以上的数字工程服务商,经认定,最高按收入的5%给予资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100万元。(责任单位:区经信局)
15.推动数字经济场景建设应用。推动数字经济场景建设应用。鼓励行业龙头企业、工业互联网平台,以及第三方服务机构等为主体建设分行业产业大脑,运营费用给予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工业互联网平台最高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经信局)
16.开展企业绩效考核。对每年评选认定的十大工业功勋企业(优秀企业家)、工业优秀企业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区经信局)
三、重点支持科技创新
17.加强创新主体培育。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最高给予20万元奖励;对重新认定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最高给予10万元奖励;对首次上规模的高新技术企业,再最高给予30万元奖励。对经备案的新引进的规模以下“国高企”最高给予20万元奖励,规模以上“国高企”最高给予35万奖励。对首次认定为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最高给予一次性1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科技局)
18.加强双创平台建设。对新认定的市级专业化、标准化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最高给予50万元、25万元区级奖励;对年度绩效评价优秀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最高给予50万元的区级奖励;对在我区建设运营科技企业孵化器,孵化企业在15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最高给予一次性15万元的奖励;对市级以上孵化器内的孵化企业给予房租补助,补助标准为最高每月每平方米15元,单家企业享受面积不高于500平方米,享受期限为签订入孵合同当年起3个会计年度。(责任单位:区科技局)
19.支持研发机构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最高给予5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研究院,省、市级企业高新技术研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分别最高给予8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经信局)对省、市备案的企业创新联合体分别最高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技术创新中心按省市核定的经费补助方案给予支持;对新认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发中心)分别最高给予20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和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分别最高给予100万元和5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科技局)
20.鼓励加大创新投入。对年度研发投入2000万元且比上年增长10%以上的企业,按不超过新增额的20%给予补助,单家企业最高补助200万元;对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上市培育企业、创新型企业,按不超过年度研发投入总额的10%给予补助,单家企业最高补助200万元;对经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按不超过年度研发投入总额的5%给予补助,单家企业最高补助100万元;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和“先进制造与自动化”领域的高新技术企业研发经费补助,参照杭州市政策执行。加大科技项目扶持力度,突破一批“卡脖子”技术,抢占一批前沿技术制高点,一般项目给予不超过研发投入的20%、总额50万元的补助;重大项目给予不超过研发投入的30%、总额100万元的补助。(责任单位:区科技局)
21.推广使用创新券服务。支持企业应用创新券购买服务,最高按照实际支付额的50%予以补助,累计最高5万元,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国高企”、浙江省科技小巨人企业、市“雏鹰计划”企业、上市培育企业累计最高30万元。(责任单位:区科技局)
22.支持科技成果转化。鼓励企业与高校院所、科研机构等开展产学研合作项目,对产业化项目最高按企业实际支付技术交易额的50%予以补助,最高补助额不超过50万元;鼓励企业加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对年度技术输出累计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照累计实际技术交易额给予不超过3%,最高200万元的补助。(责任单位:区科技局)
23.加大新产品研发应用。对省级新认定的国际、国内、省内首台(套)装备,分别最高给予400万元、200万元和1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首批次重点新材料最高给予200万元奖励,新认定的省首版次软件产品、浙江制造精品分别最高给予30万元、15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级优秀工业新产品(新技术)最高给予每项5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经信局)
24.支持政产学研合作。支持重点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建立符合产业发展主导方向的创新创业研究院、科技成果产业化基地、新型研发机构等,开展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产业化服务的,给予适当补助;深化科技大市场建设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设立技术转移中心,以基本运营经费和绩效奖励相结合的方式予以补助。(责任单位:区科技局)
25.鼓励科技创新发展。对当年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等)一、二、三等奖的获奖单位(第一完成单位),分别最高给予5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当年获得省级科学技术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等)一、二、三等奖的获奖单位(第一完成单位),分别最高给予100万元、60万元、3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科技局)
四、提升质量品牌标准
26.鼓励企业质量创优。对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分别最高给予1000万元、80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人民政府质量奖、质量管理创新奖的组织分别最高给予500万元、300万元奖励;对获得市人民政府质量奖、质量管理创新奖的组织分别最高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获得区政府质量奖的组织,最高给予3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27.鼓励企业标准创新。对作为第一起草单位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包括“浙江制造”团体标准)、省市地方标准的单位,每完成一项标准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作为第一单位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包括“浙江制造”团体标准)、省市地方标准进行修订的,则最高按制定标准的50%奖励;对承担国家、省、市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项目验收通过后,给予第一承担单位最高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省级标准贡献奖的单位,分别给予每项最高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获得标准创新型企业(高级、中级)认定、“标准领跑者”评定的单位,分别给予最高10万元、5万元、5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28.鼓励企业品牌创强。对新获得的中国商标金奖、行政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分别给予最高150万元、60万元奖励;对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等区域性品牌的,且许可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最高奖励20万元;对获得省级品牌指导站、省级商业秘密保护示范点的,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首次获得“浙江制造”认证证书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同时获得“国际互认”认证证书的,最高增加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29.鼓励知识产权争先。对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市专利示范企业,分别给予最高60万元、30万元、25万元、20万元奖励;对获得中国专利和中国外观设计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知识产权奖门类奖(专利、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等)一、二、三等奖的第一申报单位,分别给予最高90万元、45万元、15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30.鼓励知识产权应用。对2021年起授权发明专利认定为高价值专利的,每件最高奖励2万元。对企业利用专利权、商标权质押获得的银行贷款,最高给予合同签订当期LPR(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额的50%补助,单家企业年度最高补贴50万元;对开展专利维权的企业,按其获得省、市维权资助的金额给予全额奖励,同一项目年度内最高资助不超过其实际支付费用。对开展专利预警分析、企业运营类专利导航项目,按其获得省、市资助金额给予全额补助。(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五、附则
(一)本政策的实施细则由相关责任单位会同区财政局制定,企业收到款项应专款专用,并按现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做好账务处理。
(二)单家企业的同一项目按照就高不重复享受政策,晋档实行补差,原则上项目奖补包含省市资金,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本政策自2024年*月*日起施行。我区相关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本政策因国家、省、杭州市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由区政府办会同各责任单位负责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