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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杭州高新区(滨江)民营企业科技创新项目预申报的通知
日期:2024/1/24 8:46:37    阅读:

各有关企业:

根据《浙江省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文件要求,为了解我区企业科技创新发展项目申报需求,充分发挥民营企业科技创新主体作用,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加快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特开展此次预申报。具体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杭州高新区(滨江)民营企业

二、申报时间

    2024年1月23日-1月30日

三、预申报项目

1.省重点实验室

申报的全省重点实验室应具备《全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明确的基本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1)研究基础好、实力强,一般应承担过省级以上重大科研项目、获得过省级以上科技奖励、或解决过事关行业发展的重大科技问题。

(2)拥有高水平的学科、行业带头人,科研队伍结构合理,固定科研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副高(含)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人员比例不低于60%(依托企业独立申报建设的前沿技术研究类实验室可适当放宽条件)。

(3)具备良好的科研实验条件,实验室科研场地面积在  2000平方米以上,物理空间相对集中,科研仪器设备原值达2000 万元以上。


2.省“尖兵”“领雁”重大科技项目

申报单位和申请人基本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1)申报单位原则上应建有相关领域的重点实验室、临床 医学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研究院等省级及以上科 技创新平台,尚未建有的原则上应达到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 发中心相关条件。

(2)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为申报单位在职人员,且为该项 目主体研究思路的提出者和实际主持研究的科技人员。

(3)同一企业承担在研项目数一般为不超过2项。

申报项目研发经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1)重大专项项目作为省地联动项目,原则上由省财政与 地方财政按 1:1 比例共同支持(申报主体为省属企业等单位的可 除外)。根据市、区财政分担机制,杭州高新区(滨江)为1:1。

(2)自筹经费要求。竞争性项目,由企业牵头申报的,自 筹经费不低于财政补助经费的4倍;由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 医疗卫生机构等事业性质单位牵头联合企业共同申报的,自筹经 费不低于财政补助经费。择优委托项目,由依托建有平台载体的 企业牵头申报的,自筹经费不低于财政补助经费的2倍;由依托 建有平台载体的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事业性质单位联合企业共同申报的,自筹经费不低于财政补助经费。

(3)项目立项后,关键核心指标不得调整、总研发投入不得低于经评审核减财政补助预算不合理部分后的总投入。

(4)财政补助经费一般分期下达,首期拨款一般不低于50%。对申报同一榜单的符合立项要求、研发水平相当、技术路线明显不同的两个以上“赛马”项目,首期给予30%左右经费支持。


3.省科技领军企业、省科技小巨人企业

符合下列条件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营科技企业为主要对象,鼓励其申报浙江省科技领军企业。包括但不限于:

(1)通过自主研发等获得20件以上对其主要产品(服务) 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 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核心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拥有自主知 识产权的品牌产品;

(2)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营业收入 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①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在20亿元至50亿元(含)的企业,比 例不低于4%;

②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在50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3)上一年度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 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且达100 人(含)以上;

(4)上一年度主导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市场占有率位于全国前3位或全球前5位;

(5)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原则上20亿元(含)以上,其中, 属于人工智能、区块链、柔性电子、空天一体化、前沿新材料、 元宇宙等未来产业领域的,营业收入可放宽至10亿元(含);

(6)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营业收入、实缴税金、 净利润和高新技术产业投资等五项主要经济指标中至少有两项 指标的平均增速高于全省同期GDP平均增速;

符合下列条件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营科技企业为主要对象,鼓励其申报浙江省科技小巨人企业。包括但不限于:

(1)通过自主研发等获得5件以上对其主要产品(服务) 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核心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2)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营业收入 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其中,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医药制造业的比例不低于6%;

(3)上一年度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 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0%且达50人(含)以上;

(4)上一年度主导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市场占有率位于全省前3位或全国前5位;

(6)上一年度营业收入2亿元(含)以上;

(7)近三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复合增长率达  15%以上,或近三个会计年度累计获得股权融资超过8000万元(或等值外币);

4.重大科技成果清单企业共享需求

申报单位和申请人基本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1)民营企业需具备技术创新和成果承接转化意愿,指派 专人或者委托服务机构围绕科技成果清单进行梳理分析;

(2)民营企业愿意公开或者向技术转移人员和产学研合作 团队沟通对接技术成果需求,分享企业生产经营、技术产品等相 关信息;

(3)提供科技成果清单的高校院所,需具备成果转化后续 服务能力,围绕企业个性化需求持续改造迭代成果技术路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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