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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市场导向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的意见

日期:2024/1/10 8:47:47    阅读:

浙政办发〔2023〕64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充分发挥科技激励导向作用,打通科技成果高质量供给端和高效转化需求端,提高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水平,加快建设高水平创新型省份和科技强省,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持续推动“八八战略”走深走实,强力推进创新深化、改革攻坚、开放提升,全力实施“315”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工程,坚持需求拉动、供给驱动双向发力,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创新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深化全链条全周期科技成果转化集成改革,打通产学研创新链、产业链、价值链,营造有利于原创成果不断涌现、科技成果有效转化的创新生态,为在奋力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新征程上勇当先行者、谱写新篇章提供强劲动力。

(二)主要目标。到2027年,省市县三级联动、省级部门协同的科技成果管理服务机制更加健全,以“浙江拍”为标志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改革持续走在前列,以中国浙江网上技术市场为代表的浙江科技大市场成为全国技术交易市场的品牌高地。

——科技成果需求导向不断强化。企业主导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产学研融合的机制更加健全。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投入、实施的科技项目数、申请和授权的专利数分别占全社会的比重等指标达到80%以上。

——科技成果市场价值充分展现。科技成果市场化价值发现、价格形成和定价机制更加成熟。每万人高价值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20件,累计取得重大标志性科技成果100项,涌现出100个以上“千万级”职务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科技成果转化生态更加完善。科技成果常态化汇聚、市场化配置、精准化对接、体系化服务的创新生态基本形成。技术交易总额超5000亿元,打造万亿级科技金融生态圈。

二、主要措施

(一)完善源头供给机制,推进科技成果常态化汇聚。

1.完善市场导向的项目立项机制。健全需求和问题导向的科技计划项目形成机制,推动企业常态化参与项目凝练、指南编制、研发实施全过程。对于财政资金支持产生的应用技术类科技成果,由项目(平台、人才等)主管部门在立项阶段约定科技成果转化义务和转化期限,其中省重大科技项目成果转化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并将科技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等情况作为立项和验收的重要内容和依据。对高校、科研机构或企业等被纳入央地协同组织实施、有望产出重大科技成果的项目,可作为省重大科技项目直接支持。(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各项目〔平台、人才等〕主管单位,各市、县〔市、区〕政府。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以下均需各市、县〔市、区〕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2.加强企业主导的产学研深度融合。推广“企业出题、高校解题、政府助题”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支持高校、科研机构与企业共同围绕产业关键共性问题开展攻关。对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实际到账总金额300万元(山区26县可放宽至200万元)以上且形成重大科技成果的单个产学研项目,可纳入省重大科技项目序列。深化科技成果“先用后转”模式,建立产学研合作和科技成果转化失败后的风险补偿机制,有条件的地方可对购买有关科技保险产品的企业给予一定保费补贴。(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国资委)

3.健全科技成果全量汇交机制。完善科技成果登记范围、类别、条件、时限、程序等制度。利用财政资金支持产生的科技成果,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验收后30日内,通过科技成果登记系统及时完成登记,实现科技成果“应登尽登”。鼓励企业主动登记自主独立研发或联合高校、科研机构研发的科技成果,通过登记的科技成果可作为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享受财政优惠政策的参考依据,推动非财政投入产生的科技成果“能登尽登”。(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经信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

(二)建立价值发现机制,推进科技成果市场化评价。

1.完善科技成果市场价格形成机制。打造中国浙江网上技术市场升级版,高标准提能升级线下科技大市场和地方分市场,形成一站式技术交易市场,推动成为全国技术交易市场的重要通道。完善技术交易标准规范、技术市场运营规则,健全协议定价、挂牌交易、拍卖等交易定价方式,实现技术交易数字化全流程追溯。推进与第三方交易平台共建科技成果公开交易通道和交易规则,构建科技成果在公开市场一体实现价值流转、价值变现的价格机制,共同打造科技成果市场化交易、技术需求市场化流转、转化风险市场化管控平台通道。(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

2.推进科技项目成果评价改革。推动项目主管部门完善本行业本领域科技成果评价机制,根据不同应用需求制定重点领域科技成果推广清单。建立省重大科技项目成果技术成熟度评价标准,探索开展技术尽职调查和技术成熟度评价。建立专利申请前评估制度,突出对高价值专利转化应用绩效、企业专利战略布局的评价。(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各项目〔平台、人才等〕主管单位)

3.健全科技成果多元化评价体系。鼓励金融机构建立以知识产权为核心的科创企业评价体系,支持金融机构牵头组建实体化科技咨询服务机构,为重大科技投入和科技成果转化提供评估评价、风险管理等风险减量服务。支持第三方评价机构制定具体领域科技成果评价技术标准和规范,开展技术搜索、专利导航、科技评价、概念验证、技术投融资等专业服务。建立行业用户提早介入成果评价的有效机制,对技术创新性、成熟度、应用场景等进行评价。(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社保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

4.发挥科创基金对科技成果价值发现的先导作用。在“4+1”专项基金框架下设立50亿元科技创新母基金,以支持重大科创平台成果转化为重点,引导社会资本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早期项目支持。鼓励有条件的高校、科研机构与专业天使投资机构合作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基金或参与出资设立市场化母基金,建立从实验研究、中试到产业化全流程融资模式。支持高校、科研机构以“技术入股+现金入股”方式,探索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出资科技成果转化。(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

(三)建立开放共享机制,推进科技成果精准化对接。

1.建立科技成果集中公开机制。加强科技成果库与创新链技术图谱、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科技报告系统、科技奖励、知识产权交易中心、网上技术市场等系统互联互通、协同管理,通过集中发布科技成果,推动财政资金支持产生的非涉密科技成果“应挂尽挂”。对于未转化的应用技术类科技成果、与企业需求相关的基础研究类成果,公开技术成熟度、市场估值等信息;对于已转化的科技成果,公开应用状态、转化方式等信息。(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

2.建立重大科技成果定期发布机制。完善省市县三级联动、各主体协同的重大科技成果发布制度,常态化开展发现推荐、遴选评价、跟踪咨询和应用转化等工作。打造“浙里好成果”品牌,对取得重大科学突破、具有重大应用价值或产生巨大经济社会效益的重大科技成果,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通过成果月报、季度公布、年度榜单等形式发布,择优纳入浙江创新馆展示。鼓励开展成果路演、展览展示、产融对接等,推动高能级科创平台、重点人才团队等科技成果动态发现和就地转化。(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委组织部、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科协)

3.打造科技成果增值式服务场景。建立战略领域产业专家服务团,对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中的关键技术问题进行诊断。加强科技成果库信息开放、共享和利用,主动向社会提供科技成果信息查询、筛选、推送等服务。鼓励中介、金融、法律等机构合理开发利用发布的科技成果信息,围绕科技成果加工、集成、熟化、推介、撮合、交易等环节,提供符合用户需求的套餐式服务。引进培育一批高水平产业科普服务机构,强化“浙里好成果”科普式宣传推广。(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经信厅、省大数据局、省科协、各项目〔平台、人才等〕主管单位)

4.深化创新产品应用推广机制。对科技成果转化成临床新技术、新产品的,加快收费立项和审核速度,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制定浙江省创新产品推广应用目录,涉及政府采购政策支持的创新产品采购的,应当将技术要求作为主要评审因素,不得提出市场占有率、同类业务合同等业绩要求。综合运用首台(套)产品保险补偿、应用奖励、展示推介等手段,加大首台(套)产品推广应用力度。(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医保局)

(四)健全激励约束机制,推进科技成果高效率转化。

1.建立职务科技成果限时转化机制。高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国有企业等利用财政资金支持产生的科技成果,应当履行自主实施与许可他人实施、转让、作价投资等转化义务,并就实施转化情况向主管部门提交年度报告。对取得知识产权之日起满2年且无正当理由未实施转化的应用技术类科技成果,纳入“先用后转”实施清单,通过“浙江拍”公开挂牌等方式依法强制推动转化。对于取得知识产权之日起满3年且无正当理由未实施转化的应用技术类科技成果,可以按有关规定许可有条件的企业有偿或无偿实施。鼓励与企业需求相关的基础研究类科技成果纳入“先用后转”实施清单,支持需求方提早介入对接。(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各项目〔平台、人才等〕主管单位)

2.深化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推动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试点范围扩大至全省高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国有企业等单位。对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国有股权的转让、无偿划转或对外投资等事项,可由科技成果持有单位自主办理,无需报上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批。支持国有企业优化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的国有股权管理决策程序。完善科技成果单列管理和转化内控管理制度,对经科技成果转化“安心屋”场景交易的科技成果不纳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范围。(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国资委)

3.强化科技成果转化绩效考核。建立科技成果普查制度,定期对高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国有企业等单位,以及财政资金支持产生的科技成果进行全面调查、监测分析和评价评估,评价结果作为获得财政资金、平台建设和项目支持、科技奖励等的重要依据。高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国有企业应当将科技成果转化绩效、社会贡献等评价结果作为科研人员职称评审、岗位聘任、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完善研用奖一体的科技奖励体系,强化对科技成果评价、转化结果的应用,加大对重大科技成果的奖励力度。(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经信厅、省教育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国资委、各项目〔平台、人才等〕主管单位)

4.健全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支持各类创新主体建设概念验证中心,提供科技成果的二次开发、工艺验证、中试熟化等服务。建强高校、科研机构技术转移中心,鼓励培育社会化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深入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双百千万”专项行动,推广“博士入企助企”“成果转化助理”等试点做法。推行技术转移人员贡献积分制,对承担科技成果转化的高校、科研机构等技术转移机构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按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给予奖励。(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省人力社保厅)

5.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容错纠错机制。坚持“三个区分开来”原则,完善高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国有企业等科技成果转化容错纠错机制,明确容错情形、负面清单及问责要求。对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经认定视情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转化过程中未进行资产评估、作价投资发生亏损、探索性改革举措失误等产生的决策责任,“安心屋”审批流程、收益分配等可作为履行科技成果转化容错纠错的重要依据。建立完善科技成果转化司法保护机制,营造鼓励创新、包容创新的法治环境。(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纪委省监委机关、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国资委、省法院)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统筹协调。建立部门协同、上下联动的管理机制,省科技厅要强化资源统筹、综合协调、督促检查等管理职责,发展改革、经信、教育、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省级部门要承担行业管理职责,共同推进科技成果转化集成改革。各地要结合实际推动政策举措落地落实。

(二)落实主体责任。高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国有企业要强化责任意识,细化本单位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相关规定,推动科技成果管理从“行政控制资产”向“市场配置资源”转变。提升行业协会、学会、研究会、专业机构等科技服务专业化水平。中央在浙机构可享受浙江省科技成果转化相关政策。

(三)强化监督评估。将科技成果转化政策落实情况纳入创新深化和“315”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工程督查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落实不到位的项目主管部门、高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国有企业予以晾晒通报。同时,加大科技成果赋权、单列管理、“先用后转”、容错纠错等改革经验总结推广力度。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12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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