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杭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实施程序,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加强政府投资事中事后监管,根据《政府投资条例》《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
总则
(一)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区政府利用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安排资金及其他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二)政府投资分为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和投资补助、转贷、贷款贴息等方式,本办法只适用于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采用投资补助、转贷、贷款贴息的政府投资项目,参照相关管理办法。
(三)区发改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和计划的编制、组织实施、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财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审计局依法独立履行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监督职责。
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经济和信息化、教育、住建、交通运输、林水、农业、卫生、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行政机关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活动中,应当保障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四)政府投资项目主要包括:
1.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城乡公用设施、人防工程等基础性项目;
2.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公益性项目;
3.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4.其他应列入本规定管理的政府投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
(五)政府投资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利于履行政府职能,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和产业转型升级,有利于城乡统筹与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六)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国家投资管理的规定,做好前期工作;项目前期工作成熟后纳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七)政府投资项目的土地面积需求、选址和设计,应当符合国土空间、绿色建筑等规划,体现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节约集约利用,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和改善的要求。
(八)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接受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建设中的违规、违法行为。
二
投资项目管理
(十)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区域规划、专项规划和发展建设规划,由政府有关部门和项目业主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区级主管部门、区发改局审核同意后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储备库。
除应急抢险等项目外,启动报批及列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应当从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储备库中选取。
(十一)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为应对自然灾害、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应急、抢建项目,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手续。
项目业主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文件,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要求,并对所提供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十二)政府投资项目业主应当委托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并按规定程序申报。
(十三)政府投资项目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应当组织审查或委托评估单位开展咨询评估,并征询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区本级债务率若超警戒线,区发改局不得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批;因危房改造、地质灾害防治等特殊情况确需审批的,应当报省投资综合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批准。对债务率未超警戒线,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涉及举债的,应当由区财政局对债务风险进行评估。
项目主管部门、项目业主应认真履行政府投资项目事前绩效评估主体责任。对新增重大政府投资项目,项目主管部门、项目业主应按相关规定开展事前绩效评估。
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影响重大的,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
(十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前,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按规范要求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意见。
项目开工建设前,项目业主应当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涉河防洪等审批手续。
涉及文物保护的,应依法开展考古调查、勘探,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十五)项目业主应当委托符合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
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范,遵循估算控制概算的原则,进行限额设计。
(十六)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由区发改局组织审查论证或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并征询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十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重新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
1.项目概算与投资估算不符,概算超估算在10%以上的;
2.项目概算与投资估算不符,概算超估算在2000万元以上的,其中投资额50亿元以上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差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
3.项目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
4.用地规划选址、用地预审重新报批的。
(十八)项目业主应当依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遵循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进行施工图设计,合理确定工程造价。
(十九)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应当依法实行招标。
工程设计依法应当招标而未招标的,不得批准初步设计。项目业主应及时将项目工程设计招标情况告知区发改局。
(二十)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到位,政府与其他出资人共同投资的项目,各方资金应当同步到位。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二十一)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相关审批手续。政府投资项目审批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实行项目一口受理、网上办理、规范透明、限时办结。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实行信息公开、协同监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
投资计划管理
(二十二)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当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避免重复投资的原则。
区发改局负责汇总区级有关部门和有关项目业主的申请,并征询区级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区发改局将汇总的政府投资项目,按照项目性质、功能、投资总额分类,经评估后,会同区财政局衔接部门预算,编制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建议计划,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二十三)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年度政府投资总额;
2.具体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和规模、项目总投资、建设周期、年度投资额以及资金来源;
3.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绩效目标和实现措施;
4.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二十四)政府投资项目必须落实资金或者明确资金来源。未落实或者未明确的,不得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当年度政府投资总额在执行中有追加时,应当优先安排待安排的预备项目。
(二十五)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经批准后,区发改局应当及时向各项目业主下达投资计划,并通知区级相关部门。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二十六)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计划投资总额、年度政府投资总额或者增减政府投资项目,区发改局应当会同区财政局和区级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调整方案报区政府批准。对计划外项目需先行审批实施的,由建设单位报区政府同意后可先行审批实施。
(二十七)因项目建设的实际需要,对已批准的年度投资进行调整的,由项目业主提出,经区发改局征求区财政局和区级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审批,但累计安排资金不得超过计划明确的该项目政府出资总额。
四
项目建设管理
(二十八)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组建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和运营。
(二十九)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推行代理建设制度。代建设单位的资格条件、选定程序等,按我区相关文件执行。
(三十)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履约担保制度。合同签订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向项目业主提供一定金额的履约担保,政府投资项目履约担保全面推行保函形式。
(三十一)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组织实施。项目投资概算一经核定,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
因国家政策、法律、法规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业主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调整后项目初步设计或项目概算报区发改局审批或核定;涉及预算调整或者调剂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省、市、区有关规定办理。
(三十二)项目业主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区有关规定办理工程价款结算。项目区级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区财政等部门加强对工程价款拨付、结算的监督。
项目竣工后,项目业主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区有关规定编制竣工财务决算。竣工财务决算经项目区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财政局或者其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批复。
审计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三十三)政府投资项目涉及消防、人防、安全生产、建设档案等专项验收的,应当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验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项专项验收、工程质量的核定等结束后,应当按照相关行业规定组织竣工验收。
具备联合验收条件的政府投资项目,按联合验收相关办法执行。
(三十四)对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政府项目稽查机构按照国家和省、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有关规定实施稽察,并向区政府报告。
(三十五)投资估算在2亿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交付试用期满后,区发改局或其他有关部门有选择地进行项目后评价,后评价应当根据项目建成后实际效果,对项目审批、实施等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价并提出明确意见。
(三十六)项目业主应当于竣工验收后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五
投资调整管理
(三十七)报批项目估算总投资超计划总投资,初步设计概算总投资超批复估算,调整后概算总投资(项目实际建设投资)超批复概算,需调整计划总投资或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重新核定项目概算总投资)的,报批(核定)程序如下:
1.报批的总投资未超项目计划投资总额或超项目计划投资总额10%以下且差额在2000万元以下的,由区发改局、财政局及相关部门进行联合审查,通过的由区发改局审批(核定)。
2.报批的总投资超项目计划投资总额10%以上或差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由区发改局、财政局及相关部门进行联合审查,通过的报区政府同意后由区发改局审批(核定)。
六
法律责任
(三十八)项目业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区级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其改正;由有权机关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未经批准对项目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调整;
2.擅自增加投资概算;
3.依法应当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未实行招标的;
4.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
5.要求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6.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7.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项目;
8.其他违规行为。
(三十九)工程咨询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在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进行评估咨询时弄虚作假,或者提供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的,依照《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十)政府有关部门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机关应当责令其改正,并依法给予处分:
1.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
2.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批准设计文件的;
3.超越审批权限审批;
4.未按规定核定或者调整项目的投资概算;
5.履行政府投资管理职责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
(四十一)相关负责人强令或者授意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管理程序,或者违法干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的,由有权机关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四十二)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其行政直至法律责任。
(四十三)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
附则
(四十四)各镇、街道政府投资项目按照本办法执行。
(四十五)本办法自2024年1月20日起施行,由区发改局负责组织实施。《余杭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余政办〔2018〕10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