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浙经信服务〔2023〕179号
各市、县(市、区)经信局:
为进一步发挥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的示范引领作用,加强跟踪服务,根据《浙江省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遴选管理办法(试行)》(浙经信服务〔2023〕10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对相关示范企业(平台)进行复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复核对象
第一、二、三、四批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示范平台。
二、复核内容
省经信厅委托各设区市经信局对示范企业(平台)进行复核。各设区市经信局通过现场调研与材料审核相结合的方式,对照《管理办法》相应申报条件进行审查、核实,并对企业(平台)的可示范性和典型性进行评估和评价,在此基础上提出复核意见和建议。复核意见分保留、撤销和变更三种,原则上对符合《管理办法》申报条件,或不能完全符合《管理办法》申报条件,但典型性明显、有一定示范意义的企业(平台),可复核为保留;出现《管理办法》变更和撤销情况的,提出撤销或变更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复核意见为变更的,请同时提供相关依据。
三、相关要求
1.各县(市、区)经信部门组织本地示范企业(平台)填报《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复核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表式详见附件1),并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于8月28日前报所在设区市经信部门。省属企业和央企在浙机构按照属地化原则申请。
2.各设区市经信部门收到《申请表》后,及时组织开展现场复核,并将结果于9月28日前正式行文报省经信厅,汇总表盖章后作为文件正式附件(表式详见附件2)。企业纸质《申请表》原件各一份同时报省经信厅备案。
3.省经信厅视情况对复核结果进行抽查并公布。为加强政策衔接,在省经信厅正式复核通过名单印发前,原第一、二、三、四批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称号依然有效;名单印发后,原第一、二、三、四批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称号自动失效,以复核公布名单内企业(平台)为准。
4.第五、六、七批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项目)出现《管理办法》变更或撤销情况的,请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5.相关纸质材料请各设区市以快递形式寄送,邮寄地址:杭州市西湖区体育场路479号,邮编:310007。
联系人:龚友诚、张豪,联系电话:0571-87055246(兼传真),邮箱:scfwyc@163.com。
附件:1.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复核申请表
2.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复核情况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