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002489452/2023-00228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件编号 | 成文日期 | 2023-08-03 | |
发布机构 | 市经信局 | 信息分类 | 通知文件 |
点击率 | 73 |
各区、县(市)经信局(发改经信局、经信科技局):
根据《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做好2023年度国家绿色制造名单推荐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结合我市绿色制造工作实际,现将我市组织开展2023年度国家绿色制造名单推荐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内容
请各区、县(市)经信部门按照《通知》要求,组织符合条件的园区或企业申报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
(一)绿色工厂。推荐的企业应按照绿色工厂评价行业标准(如有)、《绿色工厂评价通则》(GB/T36132-2018)进行评价,企业能耗水平等主要指标应在同行业处于先进水平,有关情况应在推荐材料中予以充分说明。推荐企业原则上应从当地已列入省级绿色低碳工厂的企业中遴选。
(二)绿色工业园区。推荐的工业园区应参照《绿色工业园区评价要求》进行评价,应以产品制造和能源供给为主要功能、工业增加值占比超过 50%,具有法定边界和范围、具备统一管理机构,原则上应已列入省级绿色低碳工业园区名单。
(三)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根据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评价指标体系(如有)、《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评价要求》开展评价,支持行业影响力大、经营实力雄厚、产业链完整、绿色供应链管理基础好、在产业链发挥主导作用的链主企业进行申报。
二、工作要求
(一)对申报单位的要求。近三年有下列情况的,不得申报绿色制造名单:未正常经营生产的;发生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以“信用中国”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为准);被动态调整出绿色制造名单的;在国务院及有关部门相关督查工作中被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被列入工业节能监察整改名单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失信被执行人等。
(二)对第三方评价机构的要求。第三方评价机构需按照《绿色制造第三方评价工作要求》开展工作,参照相关模板要求编制评价报告,对评价报告内容和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同一法人的评价机构开展的本批次绿色制造名单评价项目总计不超过15项。
三、工作程序
(一)单位申报。申报的企业或园区,须根据国家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和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的申报要求及具体标准,通过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管理平台(https://green.miit.gov.cn)填写信息表。
(二)第三方评价。申报的企业或园区委托第三方评价机构开展第三方评价。参与绿色制造评价工作的第三方机构,请于2023年8月10日前登录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管理平台(https://green.miit.gov.cn)填报“评价机构年度工作情况”。
(三)地方推荐。第三方评价合格的企业或园区,向所在区、县(市)经信部门提交第三方评价报告。各区、县(市)经信部门对申报的材料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在征求当地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意见后,择优推荐至市经信局。
四、其他要求
请区、县(市)经信部门于8月10日前在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管理平台(https://green.miit.gov.cn)完成审核推荐,推荐行文、推荐汇总表以及推荐园区或企业的申报材料纸质版另需一式1份(封面加盖公章)报送我处,并随附电子版材料(Word版和PDF版)。
联系人:郑逸武,85257092;莫晗筱,85257105;邮箱:15850799294@163.com。邮寄地址:解放东路18号市民中心A座1615室(EMS)。
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3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