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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第30批)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申报推荐及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评价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3/4/10 11:36:11    阅读:

各市(不含宁波)、县(市、区)经信局:

根据《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2016年第34号令,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第30批)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及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评价工作的通知》(发改办高技〔2023〕207号)文件要求,现就做好我省2023年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申报推荐及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申报

   (一)申请企业条件

1.需符合《管理办法》和《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工作指南(试行)》(发改办高技〔2016〕937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南》)规定的基本条件和有关要求。

2.主营业务应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17年第1号,以下简称《指导目录》)、国家“十四五”规划《纲要》以及相关“十四五”国家级专项规划明确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范围。

(二)申请材料

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材料按照《工作指南》要求编写

(三)申报名额

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实行限额申报,其中杭州市限3家,衢州市、舟山市、丽水市各限1家,其它市各不超过2家。

(四)申报工作要求

1.请各市认真做好企业申请材料审核,并于5月6日前将企业申请材料、《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申报企业汇总表》(见附件1,核定主营业务需注明推荐企业在《指导目录》中的重点方向、子方向、细分的产品和服务内容等)一式一份及电子版行文报送我厅。

2.我厅将会同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和杭州海关等部门按照要求对申报认定企业进行形式审查和综合评审,择优确定我省推荐企业,确定推荐企业电子文件报送方式另行通知。

二、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评价工作

(一)需评价企业

已认定为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含分中心)。

(二)评价工作要求

1.请各地及时组织本地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含分中心)所在企业,于56日前通过国家企业技术中心信息系统(www.datacidd.cn)填报评价材料电子文件,并对评价材料和免税情况表汇总审核确认,编写评价材料的相关要求按《工作指南》执行(无需提供纸质评价材料)。

2.各市如有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或重组的,需填写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名称变更情况表(附件2),作为申报行文附件一并报送我厅,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其他事项

《工作指南》可登录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查询下载,其中涉及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107-1表、107-2表等表述,参照国家相关部门最新要求执行

 

  人:王冠、潘婷婷、章许旷野

咨询电话:0571-8705811287052739、87798107

 

附件:1.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申报企业汇总表.wps

           2.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名称变更情况表.w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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