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促进科技企业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杭高新〔2021〕2号)规定,现对区内国家级孵化器(输出方)对我区范围内的其他主体(接受方)进行管理和品牌输出开展征集备案,并对接受管理和品牌服务后被认定为市级以上孵化器的给予一定补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单位
全区经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二、备案要求
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进行管理和品牌输出的备案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输出方营运状况良好,在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具备管理和品牌输出的能力,能提供孵化器发展必要的资源和服务。
2、接受方在杭州高新区(滨江)行政区域内注册,运营主体明确,独立核算,并未被认定为区级及以上孵化器。
3、输出方和接受方应本着平等、自愿和推进孵化器健康发展的原则,签订合作协议(合同)等有效文件。
三、备案材料
1、《高新区(滨江)国家级孵化器管理和品牌输出备案登记表》,见附件;
2、双方签订的有效合作协议(合同)等相关文件;
3、双方的营业执照。
四、备案流程
申请单位于2023年4月6日前将纸质材料一式二份送至区科技局。请各申报单位做好具体输出服务内容相关台账工作,届时将进行工作总结及台账检查工作。
五、联系方式
区科技局联系人:洪乐颐 0571-86691326
地址:滨江区江南大道328号区科技局102室
附件:高新区(滨江)国家级孵化器管理和品牌输出备案登记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