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企业:
根据《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杭州市“凤凰行动”计划首次政策兑现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现就做好2022年富阳区企业申报杭州市“凤凰行动”计划首次政策兑现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且符合《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深入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凤凰行动”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杭政函〔2021〕94号)补助规定的项目。
二、申报条件
符合杭政函〔2021〕94号文件有关规定的富阳区企业。
三、补助标准
1.对完成股改并在证监部门完成上市辅导备案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00万元资金补助。
2.企业在境内外直接上市的(即公司以自己的名义直接提出申请并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给予一次性300万元资金补助。同一家企业在境内外多地上市的,享受一次补助。
3.上市公司实施并购重组,达到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或并购本地非关联未上市企业,并购金额在并购对象净资产2倍以上的,按交易发生额的5‰给予一次性补助,单家企业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4.支持上市公司通过配股、增发、优先股、可转债、公司债、资产证券化等市场化方式开展再融资。按每次募集资金投资在辖内实际金额的3‰给予补助,单家企业每年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5.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利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市场、浙江省股权交易中心各类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创新型融资工具进行融资,对成功完成融资的,按其融资规模的2%给予一次性补助,单家企业单个项目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申报材料
1.申请兑现企业股改并完成上市辅导备案补助项目,需提供:
(1)企业(非上市公司)补助资金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完成股改证明(以市场监管部门证明为准);
(4)企业完成上市辅导证明。
2.申请兑现企业直接上市补助项目,需提供:
(1)上市公司补助资金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证监会批复文件,交易所上市通知或企业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证明材料。
说明:该事项需在企业上市交易后予以补助。
3.关于申请兑现企业持续资本运作资金补助类项目
(1)上市公司(境内外直接上市公司,下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需提供:
①上市公司补助资金申请表;
②营业执照复印件;
③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相关证明材料;
④验资报告。
上市公司并购本地非关联未上市企业的,需提供:
①上市公司补助资金申请表;
②营业执照复印件;
③并购合同;
④关于并购行为的情况说明(包含控制权变更、公司关于被并购方为本地非关联未上市企业的承诺函等证明并购行为符合补助标准的材料,并附法律意见书),相关资产过户、登记变更材料,财务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
说明:并购事项需满足“上市公司取得被并购企业控制权或并购后双方形成合并报表的兼并收购行为”的条件。
(3)上市公司通过配股、增发新股、可转债等方式开展再融资的,需提供:
①上市公司补助资金申请表;
②营业执照复印件;
③企业资金募投情况说明;
④证监会批复或交易所公告;
⑤募集资金银行进账单等证明募集资金到位的资金相关单据,验资报告、相关审计报告等材料及证明资金投资在杭州区域的材料。
说明:该事项需在上市公司所投项目完成(投产)后予以兑现;一次募集资金投向本地单个(轮)或多个(轮)项目的,给予一次补助。
(4)中小微企业利用创新型融资工具进行融资的,需提供:
①企业(非上市公司)补助资金申请表;
②营业执照复印件;
③发行证券市场、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创新型融资工具注册通知;
④证明募集资金到位的募集资金银行进账单、验资报告。
说明:1.本事项申请主体为“中小微企业”,按《工业和信息化部 统计局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口径认定。2.创新型融资工具包括但不限于双创债(含科技创新债等)、绿色债(含碳中和债等)、乡村振兴债、疫情防控相关债,知识产权证券化ABS等;另外银行间市场发行的资产支持票据(ABN)、股转公司和浙江省股权交易中心发行的可转债也可纳入创新型融资工具。
五、申报程序
1.各有关单位自行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根据补助政策有关要点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2.申报材料均要求一式3份(证书原件除外),所有复印件由申请单位加盖公章,并确保与原件一致。申请多项扶持政策的,相同材料只需提供一次。上述申报资料于5月10日前上报区金融办。
3.各申报单位必须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有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收回补助资金,并取消一定时期内的申报资格;各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必须客观公正地开展审计,如发现有弄虚作假的,一定时期内不得从事该类业务,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4.其他未明事项,请联系区金融办,电话:63313579。
附件:1.企业(非上市公司)补助申请表
2.上市公司补助申请表
附件1 企业(非上市公司)补助申请表
申报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单位:万元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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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区、县(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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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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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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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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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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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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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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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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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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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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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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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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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类型 |
□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 □微型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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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补助类型 (可多选) |
□完成股改并完成上市辅导备案 |
变更股份制公司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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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辅导备案进展 情况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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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 |
融资渠道: 融资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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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资时间: 资金到位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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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金额: 实际到位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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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情况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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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申请补助金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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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申请完成股改并完成上市 辅导备案补助(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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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融资补助(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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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享受同类政策补助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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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内容由相关政府部门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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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市)金融工作部门审核意见 |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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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市)财政部门审核意见 |
盖章: |
填表说明:
一、此表对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深入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凤凰行动”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第三部分第九条1、6项事项。
二、具体栏目填写说明:
1.“注册地址”填写注册登记(营业执照)地址。
2.“通讯地址”填写实际(或主要)办公地址,如同注册登记地址的,可填“同上”。
3.“变更股份制公司时间”以市场主体变更登记时间为准。
4.融资类申请企业应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 统计局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中的定义要求。
5.“融资渠道”: 填写通过银行间市场、XX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公司、浙江省股权交易中心等渠道进行融资。
6.“融资方式”填写具体融资产品或工具。
7.“融资情况说明”:1.有多次募集资金的,将各次融资情况参照“融资”栏设置说明相应的情况;2.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8.“以前享受同类政策补助情况”:政策有效期内(2021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有否享受过“完成股改并完成上市辅导备案补助”和“融资”补助。
9.区、县(市)金融工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意见需要注明“同意予以补助XX资金XX万元”。
附件2 上市公司补助申请表
申报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单位:万元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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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区、县(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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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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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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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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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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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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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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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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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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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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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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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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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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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补助类型 |
□直接上市 |
上市情况 |
上市地点(境内上市、境外上市) |
上市的证交所 |
上市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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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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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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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购重组 |
□重大资产重组 |
重大资产重组完成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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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实际发生金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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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购本地非关联 未上市企业 |
并购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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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购交易实际发生金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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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融资 |
融资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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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资金: 到位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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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在杭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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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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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申请补助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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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 上市申请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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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购重组申请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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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融资申请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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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有无享受同类政策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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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内容由相关政府部门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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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市)金融工作部门审核意见 |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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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市)财政部门审核意见 |
盖章: |
填表说明:
一、此表对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深入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凤凰行动”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第三部分第九条2、4、5项事项。
二、具体栏目填写说明:
1.“注册地址”填写注册登记(营业执照)地址。
2.“通讯地址”填写实际(或主要)办公地址,如同注册登记地址的,可填“同上”。
3.重大资产重组—完成重大资产重组补助申请在完成(股份转让、股权变更登记)后申请。
4.并购本地非关联未上市企业—并购情况:需说明上市公司和被并购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前者对后者有控制权或并购完成后双方形成合并报表。
5.再融资:需于资金投资项目完工投产后申请补助。
—融资方式:列明采取配股、增发、优先股、可转债、公司债、资产证券化等方式融资;
—募集资金:募集资金获批复融资金额;
—到位资金:经审计融资资金;
—投资在杭金额:计算募集资金投在杭州部分(补充流动性资金不计入)。
—投资情况:投资杭州项目情况,募资投资过程中资金投向是否变更,被投项目是否已完工投产等。
6.以前有无享受同类政策补助:
—重大资产重组和并购本地非关联未上市企业补助事项:政策期内上市公司完成两次或两次以上重大资产重组的,或上市公司并购两家或两家以上本地非关联未上市企业符合政策规定的,均以单家公司补助资金不超过2000万元为限。
—再融资补助事项:上市公司一次募集资金投向本地单个(轮)或多个(轮)项目的,给予一次补助。该事项的同类政策补助核实包括上市公司是否已获得或正申请其他按投资额计算的补助类财政政策(如技术改造政策);如是,需按“从高、从优、不重复”原则享受支持政策。
7.区、县(市)金融工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意见需要注明“同意予以补助XX资金XX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