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激发企业创新热情,进一步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推进全市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以下简称研发中心)的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发展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研发中心,是指本市企业自主建设,并经市、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依条件审核认定的研发机构。
第三条 研发中心依托企业需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具有一定的规模和研究开发实力。
第四条 研发中心的宗旨和任务(一)以增强企业竞争力为核心,以形成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主导产品为目标,开展科技攻关和产业化研究开发,不断研究开发出具有市场前景和竞争力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提升产业技术水平。(二)开展科技合作交流,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促进产业升级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三)引进、集聚和培养人才。培养高水平科研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科技管理人员,建设高素质的技术和管理人才队伍。
第五条 嘉兴市科技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统一归口管理研发中心认定工作,负责政策制定、资格认定、指导实践、服务需求等方面的工作。各县(市、区)科技部门负责辖区内研发中心的组织申报、审核推荐、日常管理服务等工作。
第六条 研发中心依托企业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对研发中心的领导和管理,组织实施研发中心建设计划规定的各项工作。(二)负责为研发中心建设和运行提供必要的资金、物资、人才保障。(三)负责监督研发中心的资产及经费使用。
第二章 申报和认定
第七条 研发中心重点面向在我市登记注册的规上企业、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企业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1.上年度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比例不低于5%;2.上年度销售收入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比例不低于4%;3.上年度销售收入20000万元以上的,比例不低于3%或研发费用不低于500万元。(二)具有相对独立的研发机构,专职研究开发人员不少于10人(软件类企业不低于15人),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三)科研场地相对集中,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科研设备原值总额200万元以上(软件类企业50万元以上)。(四)企业已实施2个以上科技计划项目(包括企业自主立项),获得授权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1项以上,或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不含商标)3项以上。(五)近三年内累计转化科技成果7项以上。(六)建有完整规范的技术创新管理体系,各项规章制度健全;研发中心的研发费用实行独立核算,单独列账。(七)企业诚信经营,发展良好,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或严重失信等行为。
第八条 认定程序:(一)企业自愿。企业通过在线平台优化完善资料,提交认定研发中心意愿。(二)审核推荐。县(市、区)科技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初审,并在线上报推荐单位;(三)达标认定。市科技局对各地科技部门推荐上报的拟认定研发中心进行复核、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正式发文认定。研发中心名称原则上采用“企业简称+核心研发方向+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的形式命名。
第三章 运行与管理
第九条 运行管理(一)研发中心依托单位应制定研发中心运行发展规划,健全研发中心组织架构,集聚专职研发队伍,提升相关科研条件,确保研发中心各项科技创新活动有序开展。(二)各级科技主管部门应为研发中心建设单位提供科技政策、科研立项、成果转化等方面的精准科技服务,研发中心应向市、县(市、区)科技部门报告运行状况,报送研发成果、发展绩效等信息。(三)研发中心建设运行中,需发生地址、名称等变更的,应在变更发生前1个月内提出申请。如仅变更研发中心地址等非实质性情况的,书面报告县(市、区)科技部门核实备案;如中心名称、组织架构、研发方向发生重大调整的,需经县(市、区)科技部门确认,报市科技局备案。(四)市、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在研发中心建设运行中,发现建设单位(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撤销市级研发中心资格,建设单位三年内不得申报研发中心认定以及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和财政资金资助。(1)研发中心运行期间,违反国家、省、市科技管理和财政资金使用规定,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严重科研失信。(2)研发中心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报告运行状况、不按规定进行变更事项申报。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一个月后施行,原《嘉兴市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嘉科高〔2019〕68号)同时废止。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嘉兴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