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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杭州市中小企业研发费用投入财政补助资金实施细则》意见的通知
日期:2019/11/18 15:05:44    阅读:

各区、县(市)科技局,钱塘新区经发科技局,各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杭州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新制造计划”推进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市委〔2019〕17号)等文件精神,现征求你们对《杭州市科技型企业研发费用投入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请将修改意见于11月20日下班前加盖公章后书面(或发PDF电子版)反馈至市科技局。如无意见,也请务必注明无意见后反馈。逾期不回复,视作无意见。


联系人:徐长明、裘国华;联系电话:86840472、87060408

传  真:87061059;     邮箱:qgh@hznet.com.cn

地址:解放东路18号市民中心C座1222室




附件:《杭州市科技型企业研发费用投入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杭州市科学技术局

2019年11月12日



杭州市科技型企业研发费用投入财政补助资金

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新制造业计划决策意见,引导我市科技型企业持续加大研发投入,促使企业成为技术创新和研发投入的主体,持续推进杭州新时代高质量发展,依据杭州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新制造计划”推进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市委〔2019〕17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科技型企业是指符合本办法的我市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和国家重点扶持“先进制造与自动化”领域高新技术企业;财政补助资金是指由市、区两级财政科技专项预算安排,用于引导和激励本市科技型企业增加研发费用投入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科技型企业研发费用投入财政补助采取事后补助方式。在市税务局完成上年度企业汇算清缴及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基础上,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统计局等部门按照市税务局提供的企业研发费用信息,按当年度财政科技专项预算,兑现企业研发费用投入财政补助。

第四条 企业研发费用是指企业研发活动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企业研发费用由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归集。国家有新的修订政策依据,以国家最新规定执行。

第五条 获得财政补助的企业研发费用投入为企业自有资金投入部分,不包含来自各级政府部门资助的财政性资金。

在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完成申报享受年度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企业,享受财政补助的企业研发费基数以企业实际申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企业研发费为准。未申报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的企业,提供在杭会计事务所出具的企业研发经费审核表,由市科技、财政部门核认。

第六条 获得科技型企业研发费用投入财政补助的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企业。包括经认定并公告有效的国家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或是纳入市、区科技部门建立国家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培育库的企业。

(二)企业研发领域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和杭州市发展信息经济“一号工程”、市新制造业计划重点支持范围。

(三)企业自主创新活跃,项目管理规范,财务核算健全,按规定范围列支、归集研发费用,单独设立明细账,企业研发费在企业统计报表系统正常反映。

(四)企业近两年来运行正常,经济、科技、安全、环保领域等均无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违规和科技诚信事件。

第七条 获得科技型企业研发费用投入财政补助的市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和国家重点扶持“先进制造与自动化”领域高新技术企业应符合以下特定条件:

1)市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企业经营规模应小于或等于《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规定的中小微企业规模上限:企业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

2)符合条件的市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研发费用投入财政补助企业限定600家。其中,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上服务业企业(简称规上/限上企业)200家,规模以下工业企业、限下服务业企业(简称规下/限下企业)400家。

3)为大力实施市新制造业计划,对国家重点扶持“先进制造与自动化”领域的高新技术企业,没有经营规模方面的限制条件,补助企业数也没有限定。

第八条:科技型企业研发投入财政补助按企业规模大小,分档设定补助条件和标准。

   (一)规上/限上市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对经核定当年企业研发经费额较上年度新增200万元以上,且在全市同类企业研发经费增加额排序中居前200位的工业、服务业企业,按不超过新增研发经费额的2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200万元。

(二)规下/限下市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对经核定当年企业研发经费额较上年度新增50万元以上,且在全市同类企业研发经费增加额排序中居前400位的工业和服务业企业,按不超过新增研发经费额的2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50万元。

(三)国家重点扶持“先进制造与自动化”领域高新技术企业。其中,经营规模符合市中小型科技企业限定条件的,纳入市中小型科技企业补助名单;经营规模超过市中小型科技企业限定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经核定的当年企业研发经费额应较上年度新增200万元以上,按不超过新增研发经费额的2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200万元。

第九条 企业研发费用财政补助的实际比例由市财政市科技局按符合条件企业研发费增加额、当年度市财政科技专项预算额等测算确定,在下达年度补助文件中公布。

第十条 企业研发费用财政补助由市、区(县、市)按比例分别承担。其中,属地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钱塘新区、富阳区、临安区的企业,由市财政和当地区财政各承担50%;属地萧山区、余杭区、桐庐县、淳安县和建德市的企业,由市财政和当地财政各承担25%、75%。

区、县(市)可以在市补助比例基础上扩大补助范围,提高补助标准。

    第十一条 补助程序

   (一)筛选企业。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后一月内,市税务局向市科技局、市统计局提供申报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的企业及加计扣除金额、企业经营规模(按企业资产总额、年销售收入、职工总数等)的信息清单。

市统计局对提供清单中的企业,进行规上(限上)企业和规下(限下)企业分类,并剔除在统计信息系统未填报研发经费投入的企业(尚未纳入企业信息统计体系的小微企业除外)。

市科技局按照认定有效的国家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市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库和本文件规定的条件,初步确定符合补助条件的市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先进制造与自动化领域”的高新技术企业。

市科技局依据市税务部门提供的信息,会各区、县(市)科技局,审核符合当年市科技型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的分类、分档企业名单,并按当年企业研发投入增额排序。

(二)公示名单。市科技局在杭州政务网、杭州科技信息网等向社会公示符合市科技型企业研发投入财政补助条件的市中小微企业和“先进制造与自动化领域”的高新技术企业信息主要包括拟补助企业名单、企业类别、企业经营规模、研发经费增长额。

对公示企业信息有异议或举报的,由企业所在区、县(市)科技局统一受理,区、县(市)科技局会同本地财政、税务、统计等部门进行初查核对。

初查情况统一报市科技局,由市科技局会同市税务局、市统计局等部门进行复核,必要时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核实。

企业主动放弃补助,要在公示期间,书面致函市、区科技部门。

(三)编制方案。公示无异议后,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测算确定当年补助比例,核算每家企业补助金额,编制财政补助资金分配方案,经行政决策,下达补助文件。

(四)资金划拨。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经各区、县(市)向企业下达补助资金,并将补助资金企业名单抄送市税务局、市统计局。

第十二条 获得财政补助的企业,应加强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补助资金应用于企业持续开展研究开发活动,实行专账管理、单独核算,着力提升企业自主创新活力和能力。

为开展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绩效评价,获得补助的企业应对次年1月底向市、区科技部门填报市科技型企业研发投入财政补助绩效调查表,为市相关部门绩效评价提供依据。

   第十三条 市、科技、财政等部门采取不定期抽查或委托中介机构统计检查等方式,对企业研发活动开展情况以及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对政策实施、资金使用等情况开展绩效评价。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市、区科技、财政部门等可改进完善补助方式。

    企业研发费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实行诚信记录、责任追究机制。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骗取补助资金等违规行为,一经发现,市科技、财政部门将违规企业和责任人记录科技诚信档案,三年内不准申报财政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规定的政策与其它市科技政策有重叠、交叉的,补助资金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补差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度起生效,有效期3年;有关政策法律依据发生变化或有效期满,根据实施情况评估修订。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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